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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力问题及连续滚动式交易模式下卖方的法律风险控制

 刘刘4615 2015-06-28

《实务案例》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力问题及连续滚动式交易模式下卖方的法律风险控制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A公司自20109月起向被告浙江B公司销售灯丝货品,在近三年的交易期间,双方形成的交易习惯为被告通过电话方式向原告下单,原告通过快递公司交付货品,被告陆续不等额向原告支付货款。至20136月双方终止业务关系,原告清理销售帐目后发现累计向被告交付了130万余元的货品,被告累计支付了110万余元的货款,尚有20万余元的货款未支付,进一步细查后发现此未付货款为20109月至20111月期间产生之三笔交易对应的货品价款,且无对帐单,无快递签收底单,仅有三张增值税发票。终止业务关系后原告就此未付货款多次向被告催付未果最终提起了诉讼。

     被告辩称:1.原告实际累计交付的货品价款为110万余元,均已已全部付清;2.原告主张20万余元增值税发票确实有收取,但并未收到相应的货品。

.律师评析

1.案件性质

     本案为典型的商品买卖合同纠纷,与一般的买卖交易不同的特征为连续滚动式订单交易模式。此类交易模式下双方距离较远,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对交易相关凭证资料管理的要求相对较高,否 则极易产生纠纷。

2. 争议焦点

     原告开具之三份由被告实际收取并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能否证明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货品。

    (1)  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

    从增值税发票的原理上讲,增值税发票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法定凭证,因此,其本质上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不能必然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单独证明出卖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在交易实务上,先票后款,先票后货,甚至有开票抵扣事实,但未有真实交易的情况普遍存在,所以只有收货凭证才能独立证明买受人收到货品,仅有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货品交付的证明。增值税发票对货品交付的事实仅具有间接的证明力。

    (3)  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

    在出卖人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抵扣资料不能证明已履行交付货品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并不转移到买受人方,出卖人仍需举证证明货品交付的证据,而不是由买受人举证证明增值税与货品交付相分离的事实。

    (4)本案中,原告主张之货款所对应的交易凭证如订购单,送货单,对账单,快递单等均无,仅有三份增值税发票,在被告否认收到相应货品的情况下,确实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原告起诉其实更多在于减少损失的策略考虑,利用诉讼程序期待通过调解程序得到一个最大程度的止损结果。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本案结果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从诉讼策略上原告应当说实现了目的。对原告而言,接受调解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律师建议

    连续滚动式买卖通常见于出卖人在与代理商、经销商及长期固定合作客户之间,因双方有一定的信任基础,随着业务关系的深入,交易的严谨度会越来越低,尤其是双方不在同一地的情形更是明显。一旦双方终止业务关系,往往出现帐款不清的诸多纠纷,对出卖方而言,将会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大合同的签订十分必要,在滚动式交易模式下,每笔交易都签订一份合同不太现实,但在合作之初应当签订一个框架性的合同,实务中常以大合同称之,每笔业务通常以订单方式处理,且大合同中建议对双方的交易习惯进行一个原则性的约定。

    2. 单笔业务交易的处理,对单笔发生之业务,订单不可缺少,订单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电子 邮件方式进行相互确认,若以邮件方式处理,建议使用公司的电子邮箱为妥。

    3. 交付与收货处理,在物流方式多样化的如今,交付方式有很多种,其中快捷物流方式尤为常见,但此种方式一般交付凭证较难满足法定证据的形式要求,故需特别注意交付凭证的取得及凭证的形式内容,在采用快递公司等第三方物流运送方式下,对快递底单,投递结果状态资料务必及时取得并保存,在无买方回签之收货单情况下,务必事后及时取得买方的收获确认资料。

    4. 对帐问题的处理,滚动式交易模式下,鲜有付款与交货一一对应的规范情形,因此,对于卖方言,务必关注对帐程序,建议每月进行对帐并经双方确认,且对帐单的内容不但要反映出当月的交易和付款状况,还应当对累计交付和累计付款的状况同时反映,以免产生争议,避免时间越久账目不清的不利结果出现。

    5. 发票开具与交付

     在滚动式交易模式下,发票开列金额与交付价款及实际收款也常常不一致,且先票后款,先款后票的情形在实务中也极为普遍,故建议在开立发票时建议务必加注发票项下的货款有无实际收取到的说明,或在大合同中约定收付款的认定依据,以排除买方以开具发票主张货款已支付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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