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经济往来中,如果涉及的交易金额不大,每次都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话,不但会增加交易成本,而且影响交易双方的积极性。所以,实际的交易当中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有一些相关交易的凭证,例如送货单、结算单等等。 但是,买卖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虽然给交易带来了便利,也会给交易带来法律风险,一旦交易双方发生纠纷的,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能不能得到认定?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认定。 从上述的法律条款分析,笔者认为该条款主要有两个法律要点: 一、买卖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如果一方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非合同性书面交易凭证的,可以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对于买卖合同关系是否确实存在,在买卖纠纷发生后,法院通过查明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认定,也就是说一方仅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非合同性书面交易凭证的,能否成立合同关系要根据案件事实由法院进行认定。 该条款中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一般是指该交易中的通常做法,有行业习惯、地域习惯等等;其它证据是指除了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之外的证据,例如,买方提供的催款短信、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等,能够结合交易凭证还原事实的证据。 所以,在实际的交易当中,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应当尽量减少交易的成本,但同时也应当规范交易行为,保留完善的证据。通过上述的法律条款内容来看,如仅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的,对于买卖合同最终能否成立,还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在实践中卖方钱货两空的案例也是大量存在。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餐料公司:原告与被告酒店管理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由原告为被告酒店管理公司提供各类酒店所需的食品及原材料,货款每月对账,当月结算。但,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7109元,被告酒店管理公司无故拒绝支付。另,应被告酒店管理公司要求,向其出具为酒店服务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了解该发票已抵扣税款。 原告餐料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7109元及利息(利息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酒店管理公司、酒店服务公司辩称:二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被告酒店管理公司向原告采购“瓜子仁”等食品及原材料,由“梁某金”、“陈某敏”等人在采购清单上签字确认,共计货款27109.58元。 另查明,在法院审结的被告酒店管理公司与第三人的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梁某金”、“陈某敏”等人均作为酒店管理公司的收货人在采购清单上签字确认,被告酒店管理公司予以确认。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买卖关系相对方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认定。” 原告餐料公司与被告酒店管理公司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该案送货单载明的主要收货人与法院另两案收货签名人员一致,故涉案送货单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现被告酒店管理公司未提出抗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酒店管理公司尚欠货款2710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给付。 原告与被告酒店服务公司从无买卖合意,原告仅以向酒店服务公司开具发票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亦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其主张,故原告该项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酒店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餐料公司货款2710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710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例评析 该案中,原告餐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关系,其仅能提供送货单,该送货单由“梁某金”、“陈某敏”在收货人处签名。从审判实践来看,买方提供的送货单一般都是由卖方的员工签收,少有让公司盖章确认的,这也是交易习惯。在此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就在于能否证明“梁某金”、“陈某敏”是否是被告酒店管理公司的员工,代表公司收货。因法院已审结的另两案中,被告承认“梁某金”、“陈某敏”是其公司员工,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酒店管理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货款。 从这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如果卖方仅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的非合同性凭证的,能否证明在单据上签名人员的身份,成为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 若喜欢,点在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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