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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说谎”?

 lgzlawyer 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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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七者七行

来源于“七者七行的博客”,转载请注明

“我们不应该把已经掌握的罪证放在天平这一端,而把可疑的材料放在天平那一端,然后把其中较重的一端当作结论。怀疑应该导致无效,因为,损毁一个无辜者的名誉,或者监禁一个无罪的人,要比释放一个罪犯更使人百倍不安。”这是一位著名的法国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写在《错案》扉页的一段话。

他用简单直白的语言阐述了法律职业者尤其是司法职业者应该牢牢把握的真谛。初入司法职场的菜鸟,除了偶尔有人调侃“防火防盗防公安”,关于错案的原因,我能想到的确实不多,有时候是缺少思考,有时候是缺少视角。

正文



“完全公正的审判是件不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比如,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了错误结论的鉴定,等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佛洛里奥从律师的视角,去审视和探究造成错案的原因。按照他在书中罗列的先后顺序,概括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证据确凿,但推理错误。

在真实的证据材料面前,由于推理和判断的失误,造成了裁判错误。在窝赃案件中,检察官常常被人说服,认为被盗物的买主不会不知道其卖主的丑恶经历。在正当防卫案件中,检察官也几乎总是谴责被告人不了解侵犯他的人是没有犯过罪的。证据材料错误或者不充实,但出于种种原因而形成了合乎逻辑的结论,那么,造成了大多数裁判错误。

其二,法庭被被告欺骗。

文中说“经验证明,各种人都有可能有意无意地欺骗法庭。”法官警惕于被告奉行“千万别坦白”而故意扭曲事实的翻供,但却也会有些无辜者想法庭“承认”了他/她的罪行。他们是那些有“自动招供癖”的人或者是智力低下的人,或者是那些胆小鬼,再或者是那些受害于警察粗暴言行的人。法官对嫌疑人的供词照单全收,正因此造成了裁判的错误。

其三,法庭被文件资料欺骗。

法庭很可能被彻头彻尾伪造的证据引入歧途。比如,伪造者模仿了他人的笔记和签名,制造了虚假内容的文件,这一般能够借助技术鉴定和科学分析予以揭穿,但是,盗用已经签过名的空白证书,却很难识破。

其四,法庭可能会被虚假的“被害人”或者证人欺骗。

“一个虚构出来的‘受害者’去控告无辜者,司法部门往往把无辜者错判。”同样,假的证言和错误的证言也会造成错误裁判。果说被告人常常会把司法机关引入歧途的话,那么,证人们有意无意地使法庭受骗,则更是经常的。

其五,鉴定方面的错误也会导致错误裁判。

绝大多数鉴定人是凭着技能和良心造成任务的。在很多情况下,他们的工作会使真相大白。但是他们也会出错,而他们的错误将带来严重后果。因为据依定罪的关键材料错误,裁判无疑会发生错误。

其六,辨认错误。

辨认错误发生的原因除了刻意为之而必然造成错误,以及受公民责任感支配下的错误指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图像的重叠。弗朗索瓦.戈尔夫说过,识别上的错误难以计算,一本书也不足以揭露和发现全部的识别错误,而只能是一小部分。

其七,前科资料、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容易造成法庭对被告的偏见。

一个人多次被起诉或者追究,汇集起来对他不利的那些证据,既是微不足道,仍给人不好的印象。

其八,缺少正常交流途径的原因。

有些人不论是证人,被害人或者是被告人,如果是聋哑人或者是语言不通晓的人,譬如外国人,少数民族语言者等等,他们的证词容易被误解,或者翻译错误,很多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可能被掩盖。

其九,错案也可能是法官的本身的原因。

法官或者个人遭受威胁,由于惶恐造成判决出错;或者受制于舆论压力,而做出错误判决;或者是因为疏忽,只根据自己发现的材料,而不让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给予解释,便把这些材料作为罪证。

在大力彰显辩护律师作用的今天,通读此书感受颇深。错误的判决最终是以法官裁断呈现的,但其实这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造成的悲剧。倘若公检法中有一个环节把控住冤假错案的安全阀,就会大大减少错案的发生。诚如张建伟先生在本书的序言所写,作者期盼裁判者对于被告人有罪只要内心存在些微的怀疑就应当勇于作出无罪判决。但是由于司法人员同时还肩负着通过司法裁判实现社会防卫和通过惩罚犯罪来伸张正义的职能,执槌司法的人们真的面对司法抉择时未必那么轻松。

每一份证据都可能会撒谎,以有意或者无意的方式呈现。所以,每一名司法者都应该保持一份警惕,竭力看穿你眼中的证据,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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