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温水边 于 2015-7-3 16:40 编辑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无效: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相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
附条件、附期限
委托代理:被代理人的名义,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制度 狭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表见代理:狭义无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诉讼时效制度:基本2年;中止;中断 一. 民事行为的效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1、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3、撤销权:单方的意思表示;形成权;1年属于除斥期间。
*4、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效力不确定)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不发生效力;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效力确定可预知的)
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代理制度
基本: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可代理)
*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1、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三、诉讼时效
基本: “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不变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销合同的诉讼不涉及债权请求权)。
*1、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种类:
起算(债的请求权)
*1.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 解释(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3.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总结:
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授权、撤销、债务的免除、物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
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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