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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1

 拾叁亿人 2015-07-03
本帖最后由 温水边 于 2015-7-3 16:40 编辑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无效: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相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
                               附条件、附期限

  委托代理:被代理人的名义,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制度  狭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表见代理:狭义无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诉讼时效制度:基本2年;中止;中断

一.          民事行为的效力
  
  
有效
无效
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
  
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
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
除前述外订立的合同*1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合同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无效
胁迫、欺诈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受损害方)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受损害方)
无效
恶意串通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双方)
显失公平
可撤销(双方)
*1、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3、撤销权:单方的意思表示;形成权;1年属于除斥期间。
*4、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效力不确定)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不发生效力;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效力确定可预知的)
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代理制度
基本: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可代理)
*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基本概念
合同效力
相对人
委托代理
被代理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单方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授权不明,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
狭义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权(形成权)-开始履行义务视为追认
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意思通知)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有权撤销已作出的意思表示
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
有效
1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撤销权(代理行为无效);
  
2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代理权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连带责任)
法律效力: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所为的多方民事行为在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当然,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主张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
  

*1、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三、诉讼时效
基本: “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不变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销合同的诉讼不涉及债权请求权)。

  
起诉权
  
不丧失
胜诉权
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确认届满(不主动提出),驳回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1
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1、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
债权请求权
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可以援用的主体
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
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种类:
  
2
  
普通诉讼时效
1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4
①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20
最长。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起算(债的请求权)
  
附条件的或附期限
  
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约定有履行期限
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
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
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合同被撤销后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

  
  
中止
中断(不得超过20年)
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1.提起诉讼*1
  
法院起诉之日;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之日;公安、检察院、法院报案或控告之日;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直接送达主张权利文书,送达对方当事人*2;②信件或者数据电文主张权利,到达中断;③金融机构从对方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④下落不明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⑤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其他*3
  
连带中一人发生,均发生;代位诉讼,债权债务均中断;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
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1.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 解释(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3.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总结:
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授权、撤销、债务的免除、物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
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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