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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黑”美国司法

 望云1120 2015-07-12

来源于公号:数说司法。作者王禄生。



为什么要“黑”美国?


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对于美国司法制度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然而,这种“学术繁荣”的背后却是对“宏大叙事”的偏好,和对“精耕细作”的轻视。


若采用精细化的视角来考察美国的司法实践,我们便会发现许多被尘封的真相:比如美国的法官并非都是终身制,许多州法官需要在任期结束之后进行连任选举;又比如美国法官入职条件并不像我们想象中那样“高大上”,在部分州中,没有接受法学教育的人同样可以当法官。


更为有趣的是,尽管被奉为司法独立圭臬与样本,但美国司法体系的公众信心指数并如想象中那样高。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的三大司法事件(贝尔法官被迫辞职事件、怀特法官连任失败事件和萨洛金法官提前退休事件)的集中出现使得美国司法制度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质疑。


可见,传统的对于美国司法制度的宏大叙事虽然加深了我们对这一主题的认识并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思想启蒙的作用,但它们却不能满足我们对于许多细节的“求知欲”和“好奇心”。


虽然有人给小编扣了“黑米教主”的称号,但本系列绝非为了“黑”而“黑”


「美国误读系列」将尝试借助美国的官方报告,还原一些被我们长期忽视的真相。


误把联邦当美国


如果从绝对数量来看,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美国的关注通常仅限于联邦层面,并且常常把联邦层面的司法实践当做美国司法实践本身。其实,无论从法官数量还是从案件受理数量来看,州法院都有绝对的优势。因此,州司法实践(不是联邦)才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司法的真实样态。


首先,从受理案件的数量来看,州司法系统审理的案件是联邦司法系统审理案件的54倍。 换言之,联邦司法系统受理的案件仅为全美法院系统受理案件的1.8%。


其次,从法官人数来看,州司法系统的法官人数也远超联邦法官人数。也就是说,联邦法官仅占全美法官总数的2.9%。


当然,有趣的是,美国学界也存在着对地方州司法系统的集体忽视。美国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原首席大法官亚伯拉罕森(Shirley S. Abrahamson)就曾在文章中抱怨道:“显而易见,我们绝大多数关于美国法官的讨论都是关注美国联邦法官,却忽视了美国各州的法官。而事实上,各州法官人数超过美国法官总数的90%。” 可见,中美对于美国州司法系统的“不待见”是共同的。


法官都是终身制?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得继续任职……”绝大多数国内教材也据此认为美国法官实行终身制。然而,这也是十分明显的误读。前文已经提及,美国联邦法官仅占美国法官总数的2.9%。联邦宪法虽然确定了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而占美国法官绝对多数的州法官却几乎都不是终身制


数据显示,只有3%的州法官被选任之后直接任职到70周岁(Tenure to 70+),剩余97%的法官均有从3至15年不等的任期。在任期结束之后,法官职位空缺需要重新通过任命或者选举的方式填补。


有趣的是,美国州法官未通过连任的也不在少数。比如,1986年2月26日,帕萨雷拉(Passarella)法官由于宣告用铁棒打芝加哥警察的行为无罪而招来广泛的批评,以至于在1986年11月的选举中未能够获得连任。另外,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美国三大司法事件中的“怀特法官连任失败事件” 也是同样是一个有力例证。


因此,虽然,美国联邦法官可以终身任职,但他们仅仅是十分有限的部分。那种认为美国法官都是一经选任就可以“终身无忧”和“一干到底”的观点是十分错误的,或者至少是不甚精确的。



司法公信力危机


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的三大司法事件 激起了美国学界和公众对传统司法独立理念的质疑。公众开始日益反对完全脱离公众与社会的司法运作模式。


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1998年的民调显示,公众对于司法系统的信任度仅为30%,另外有27%的公众对美国司法系统极度不信任。


一年之后,NCSC发布了一份普查报告《公众如何看待州法院》(How Public View State Courts),数据显示,对自己所在社区的法院表示出较多信心的比例仅为23%,这在共同调查的八大公共机构(另外七个是:医疗机构、教育机构、警察部门、州行政机关、州立法机关、联邦最高法院、媒体)中排名第六。


当然,司法公信危机并非是美国社会所独有,它实际上应该是全世界各国司法体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美国刑事司法民意方面研究的专家罗伯茨(Roberts)等人就指出:“尽管刑事司法满意度是个主观问题,但在能够感觉到犯罪率不断上升的时候,在关于刑事司法的媒体报道凸显暴力犯罪、宽宥罪犯,以及那些司法系统在工作中存在错误的案件的时候,指望95%的公众对刑事司法系统抱有高度的信任确实是不理智的”。


结语:如何认识美国?


毋庸置疑,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的运作堪称世界范围内的典范,然而,联邦司法系统并不代表美国,它只是美国司法实践中“最光鲜亮丽”的一部分。


如果从全局来看,美国各州司法实践才是该国司法的真实面貌。在光鲜的联邦司法表现的掩盖之下存在的实际上是一个高度多元且不乏缺陷的地方司法系统。美国公众对于司法体系,尤其是各州法院系统的“封闭”(isolated)、“低效”(low efficiency)和“昂贵”(costly)等问题的抱怨与不满已经持续了一个多世纪。


也正因如此,美国司法体系才会在某种程度上遭遇持续的公众信任危机。


故而,小编认为,在中美法律制度横向对比时应当逐步由“宏大叙事”转向“微观分析”


唯有如此,跨国比较才可能是“真实”的,也才是有意义的。


当然,「美国误读系列」虽然对美国司法制度的诸多“迷思”提出了质疑,但小编并非反对域外司法制度的借鉴,更非期冀以“黑”美国经验的方式来为本土经验大唱赞歌。


「美国误读系列」不是在说美国的坏话,而毋宁提醒大家用更加务实的态度来进行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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