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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域外是怎样保障法官职业的?

 666无为 2016-03-21


作者:李贤华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亚太国家和地区法官职业保障评介》


法官作为定分止争的裁判者,一直面临着严重的职业风险。司法服务对象伤害法官事件时有发生,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不防。在亚洲太平洋国家和地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体系正日臻完善。


伤害法官事件特点


从亚太国家和地区发生伤害法官的重大案件来看,行凶作案的多为恐怖犯罪分子、强奸和抢劫暴力犯罪分子、婚姻纠纷当事人、医患纠纷当事人等。作案工具多使用枪械。作案手段多采用突然袭击。行凶作案的处所特点如下:


1.在法官家门口行凶作案。2004年11月19日,斯里兰卡高等法院法官萨拉特·埃姆贝蒂亚在其位于科伦坡的住宅门前下车时,被一伙枪手打死,他的保镖也被打死,凶手逃逸。1988年,一位纽约联邦法官在家门口遭到案件当事人持枪袭击,由于袭击未能成功,凶手再闯入法官家中,在将法官杀害后饮弹自尽。


2.进入法官家中行凶作案。2005年2月18日,美国芝加哥一位女法官审理了一起癌症患者向医生请求赔偿的案件,由于原告多次向法院起诉被驳回,十分恼怒,于当月28日将法官的丈夫和法官的母亲杀害。


3.在法官上下班途中行凶作案。2001年7月26日,印尼最高法院法官赛福鼎·卡尔塔驱车前往他在雅加达市中心的办公室上班,两名枪手骑着一辆摩托车,迎头靠近卡尔塔的汽车,通过车窗近距离向卡尔塔连开5枪,卡尔塔当场身亡。2004年9月18日,泰国南部北大年府法官拉平开车上班,在等绿灯时,被人朝头部连开两枪,拉平法官当场死亡。


4.在审判庭行凶作案。1970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哈雷法官在庭审时被两名嫌犯残忍杀害。2005年3月11日,被控犯有强奸罪和抢劫罪的布莱恩·尼科尔斯,在美国亚特兰大富尔顿县法院接受质询时,突然抢夺执庭女法警的手枪,并朝她开枪,女法警身受重伤。然后,他开枪打死法官罗兰·巴尼斯,打死一名法庭记者和一名司法警察。在第二天的潜逃中,尼科尔斯又杀害了一名海关官员。


5.在法官其他工作场地行凶作案。2003年7月25日,巴基斯坦旁遮普省锡亚尔科特地区的11名法官到本地区的中央监狱进行例行检查,当他们快巡视到女监附近时,临近牢房的5名犯人突然持枪劫持了11名法官。同时被劫持的还有临近牢房的50名女犯。在谈判中,劫匪释放了5名法官。劫匪要求提供条件任其逃走。由于无法再谈下去,军警只好采取突击行动。劫匪又杀害了3名法官,最后劫匪被全部击毙。


法官人身保障


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是关键环节。如果法官人身不保,何谈安心工作。按照罗马法原理,安全保障责任是基于某种特殊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附属责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一般责任。法官为了完成审判任务,担负了职业风险,法院则对法官的人身具有保障责任。在保障法官人身安全方面,美国的经验尤为突出。


1.专门的立法。美国于 2007 年制定了《法院安全改善法案》。内容主要包括:增加法院安保资金,增加联邦法警局雇员,提供安保电脑系统,修改关于编纂联邦法官财务信息报告的法案,禁止在联邦法院区域内持有危险性武器,关闭诉讼中的可能危及联邦司法机构雇员及其家属的通道,允许法官在驾照和身份证上用法院地址替代居住地址,提高威胁司法人员犯罪的最高刑期等等。


2.专门的机构。美国联邦法警局是负责法院安保任务的主要机构。1789年,美国国会授权成立美国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法警局同时成立并隶属于美国司法部。联邦法警局人事编制独立,招录的警务人员由内设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在联邦层面,法官安保工作由联邦法警局负责,州法院的安保工作由各地的司法行政官负责。联邦法警局内部还成立了专门的司法安全处,负责法院和法官的安保工作。联邦法警局有雇员5000名,其中3500名法警分别在全美94个司法管辖区的94个办事处、218个警务办公室和3个国外办事机构开展执法活动,另外还有1500名行政人员和拘留执法官。


3.专门人员。1982年,联邦法警局与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法院安全警卫计划,特别安排了4700名安保人员加强安全警卫和其他执法工作。这些法院安保人员多由私营保安公司委派,通过保安公司与司法部签订授权委托合同,履行部分警察职能。这些安保人员采取聘用制,不占法警局编制,身着警服开展执法活动。他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保证联邦法官和法庭审判工作的安全。


4.专门的资金。联邦法警局在经费保障方面获得联邦预算的财政支持,并可以从没收的犯罪财产收益中获得一部分经费。联邦司法系统的安保设备采购费用高达3.3亿美元。仅在2012年,联邦法院系统在安保工作方面的预算就高达4.2亿美元。


5.专门的培训。联邦法警局在2008年设立了国家司法安全中心,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本人及其家人安全保障的知识培训。


6.专门的保护策略。美国于2010年6月发布了保护法院人员安全的十大策略,该十大策略为有效保障法院人员的安全提供了重要指南。


通过一系列防范工作,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据美国联邦法警局统计,从1980年到1993年,有3096名曾经在言语上间接或直接威胁法官的人员,其中有8%转换为更严重的针对法官的人身伤害事件作案人,法院对他们做了依法处理。2012年,联邦法警局排除了1370件针对联邦司法人员的威胁行为。


法庭环境保障


法官的工作环境如果险象环生,审判工作将无从进行,法官也自身难保。他们的处置办法是,赋予法官强有力的指挥权,以利法官及时调度和处置。


1.对行为人进行人身约束。美国伊利诺斯州法院的法官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包括法官采取措施维护法庭秩序的权力。除了适用藐视法庭罪之外,还可以对行为人进行约束,如对被告人予以捆绑并用胶布或其他材料封其嘴等。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庭对此意见表示原则同意。联邦最高法院的最终相关裁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法庭的秩序,法官可对他提出劝诫并警告他如再这样做会被押解出庭,如果被告人一意孤行,不遵守法庭规范,就失去了宪法赋予的出庭权。


2.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或将行为人逐出法庭。《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如果被告人扰乱法庭秩序不听警告以致被押出法庭的,应被视为放弃到庭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可先将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人押出法庭,直到行为人保证不再扰乱法庭后才准予其返回法庭,继续参加庭审。如果被告人不在场,审判照常进行。日本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审判长可以根据情况命令被告人退出法庭,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继续进行审判。


3.执行法庭警察权。在日本,法庭警察权由审判长或法官负责实施,具体由法庭警察来配合。法庭警察负责在法庭中维持秩序,联络案件当事人,向当事人及被告出示案件的证据,管理开庭的登记簿等。


4.发布保持正常庭审秩序的命令。日本法官有权作出退庭命令、在庭命令、禁止发言命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进行训诫、提出警告等。法官有权命令被告人退庭或指令法警将其带出法庭,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旁听人作笔记,法官可命令法警执行其命令或决定,必要时也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如果被告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有暴力行为的,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派员监视其行动。


5.对庭外秩序进行管理和维护。在日本,被告人人身被移交法庭后,必须服从法庭的指挥,可在法庭滞留。这时,法庭警察权扩大到审前、审后的法庭周边地区。法官有权要求旁听者退离法院建筑以外。对不服法庭命令或措施,以侮辱、诽谤、聚众哄闹、暴力和其他不当言行妨害法庭行使职责以及严重损害法庭威信的人,可处20日以下监禁,或另行处以3万日元以下罚款。


法官任职保障


法官的任期分为三种:一是终身制或常任制,二是任期制,三是兼用这两种制度。


终身制是除非有法定事由,可持续担任法官职务直至退休,不得辞退、调离、罢免,如印度、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巴西、阿根廷、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任期制有任职期限规定,到期后需离职或需经过再次任命程序,如朝鲜。兼用终身制和任期制的代表如美国,联邦系统法院和少数州法院的法官由任命产生,实行终身制;多数州法院的法官由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法官任职保障制度有以下四项:


1.权力和地位由宪法确认。亚太各国和地区为了明确法官的政治地位,多将法官的政治地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职级待遇等项纳入宪法。美国宪法规定,司法权属于各级法院。1946年的日本宪法规定,法官以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1867年的加拿大宪法法案规定,法官除非因违法犯罪受弹劾或自动辞职,实行终身制。澳大利亚宪法规定,由国会设立的高等法院和其他法院的法官应当由联邦总督任命。


2.免职程序复杂严格。印度宪法规定,最高法院法官不得免职,除非两院于同一会期中以该法官行为失检或不适任为由向总统同时提出咨文,由总统下令免除其职务。宪法还规定,总统或邦长不能自行罢免法官。在美国,罢免法官的事由必须是犯叛国罪、贪污受贿罪或其它重罪以及犯有应判死刑或监禁的罪状。


3.弹劾条件苛刻。日本对法官的弹劾实行议会专门机关弹劾方式。为了审判遭到罢免起诉的法官,国会设立由众议院和参议院议员组成的弹劾法院。日本《法官弹劾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官应予以弹劾罢免:一是明显违反职责义务,或者过于懈怠职务;二是做出大失威信的行为。被弹劾的法官拥有辩护的权利,可以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


4.实行司法豁免。法官执行审判职务的过失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相关法律规定,法官个人应免于其在履行司法职责时的过失行为或不当行为而受到要求赔偿金钱损失的民事责任。美国最高法院认定,法官对于他们的司法行为,民事诉讼中可以不负责任。当然,如果法官有行为不检或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仍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法官经济保障


法官的待遇普遍比较优厚,法官的工资被列为单独序列,始终保持较高的收入水平。


1.科学确定工资额度。在确定工资额度方面,有的国家按照法院审级的高低确定,有的按照法官的级别确定,有的则是按照法官的工作年限确定。如果是按审级确定,审级高的法院,其法官的级别和额度一般也高。如果按照法官的工作年限确定,年限越长,工资额度就越高。法官工资的提升主要根据年限长短来定,只要到了规定的工作年限均可提升工资。年限相同的法官,无论是在地方法院,还是在最高法院,工资额度均是相同。


2.工资略高于公务员。一般保持比公务员上靠一等的工资水平,即低级别的法官的工资水平与较高级别的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保持一致。在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薪金与内阁总理、国会两院议长相当,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金与内阁部长相当,东京高等法院院长的薪金与内阁阁员相当。


3.规定工资不得减少。不得减少法官的工资收入是一项基本惯例。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斯里兰卡、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都有类似的规定。各国将这个惯例分为两个部分来执行,即既要保持不减少,又要保持有适当的增量。


4.经济萧条期间特殊照顾。1990年,加拿大经济萧条期间,马尼托巴省政府为缩减财政开支,直接与省法官协会协商决定减少法官工资。为此,该省法官发起诉讼维权行动,最后该案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如果要减少、增加或冻结法官工资,必须通过司法赔偿和福利委员会进行审查;司法机关不得就法官工资问题与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之间达成协议;法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随着生活费用的变化进行调整。美国设立了法官薪酬根据生活费用自动调整的机制。《1975年行政机关人员薪金按生活费用调整法》规定,联邦法官的薪金每年按生活费用调整,调整幅度根据《1970年联邦薪酬比较法》,与其他联邦雇员的调整幅度一致。


6.根据通货膨胀幅度进行调整。加拿大《法官法》规定,最高法院法官的工资根据每年经济状况浮动。法官工资调整的方法是:法官的当年工资=普通法官上年度工资+0.2万元+通货膨胀调整值。


法官生活保障


生活保障包括除法官工资以外的福利内容。


1.保险。日本法官及其家属参加了医疗保险,法官负担本人医疗费用的10%和家属医疗费用的30%。加拿大法官享有人身保险、健康险、意外死亡险。墨西哥法官享有医疗补助。巴西法官及其家属享有医疗补助。


2.住房。印度最高法院法官可免费使用公宅1处。日本法官也有国家专门安排的住房。泰国为法官提供了低租住房或房租津贴。


3.休假。巴西法官每年享有60天休假。印度法官每年享有2次带薪休假。


4.交通。泰国府法院为院长、庭长提供了公用汽车,供上下班使用。墨西哥为每一位大法官配备了2部汽车。


5.退休费。法官退休后没有工资,但有充裕的退休费。一是退休年龄可迟延。日本最高法院法官和简易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为65岁。二是退休后享受全薪。美国联邦法院法官服务期超过 15 年,其退休后的收入与其退休前一年的收入相同。墨西哥、巴西的法官退休后都要享受全薪。三是对家属的后续安排。在印度,凡是法官死后,其家属可得其养老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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