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进行 零申报,零申报也和正常的申报是一样的,只不过原来所填的内容现在都填0就可以了,程序和资料一样都不能少。带上盖了公章的空白报表,也就是按正常的填表盖章就行了,只是本期应纳税额是0。零申报要去税务写说明。解锁才能申报。具体每个地方可能政策有些差异。比如我们这里的企业,专管员一先把你单位的名称,税务登记号都填好。收入那一栏就填零就行了。 1、 增值税的时候,就做一笔未开票收入,然后适当交点税。然后再下个月的时候进行回冲。
2、所得税。就把费用做少点,零申报容易被查的吧---据说是。政策方面去每个省的国税局总站的网址上都有的应该。零申报是根据会计人员根据公司本月的没有收入经营情况,编制会计报表, 利润表,还有就是在地、国税局领取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如果是零申报,就在申报表相关应纳税额上填写“0”。申报表直接到窗口领,当初如果是总公司会计办理 税务登记证的话应有税务局给他的申报表。需要在税务局报的表格:其中在税务局领取的有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表。
国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请表两份 资产负债表一份 利润表一份 现金流量表一份 U盘一个申报。
企业内外帐与零申报 (2009-10-28 17:09:47)
零申报
通常情况下,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如11月申报所属期为10月份)没有发生应税收入(销售额),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称为零申报。那么有人会问,我虽然没有发生销售额,但有进项税额,也称为零申报吗?是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11栏是销项税额,18栏为实际抵扣税额,而18栏的数字填写是: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17应抵扣税额合计=12进项税额+13上期留抵税额-14进项税额转出-15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16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也就是说,因为11栏是零,17栏的数字无论有多少都小于11栏,所以只能填写为“O”,应纳税额当然是零(11栏-18栏)。
企业内外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一个企业就一套帐,不要设什么内账、外账。所谓的内外帐不就是为了避税吗?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法规的基础上,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而不能靠设立内、外账的不法手段。
内外帐:内帐就比较好做,如实反映实际发生的数据,可是外帐就不好做,外账要用合法的发票入账,一定要正规(内账可以用发票的复印件入账)。
合理避税,不要学歪门邪道: 1、合法或不违法原则 进行合理避税,应该以现行税法计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理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合理避税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 2、保护性原则 由于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征收率不是单一税率,有的税种还有不同的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纳税人要避免多缴税,在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要按不同税率(退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它与财务会计的设账原则不同);在有混合销售行时,要掌握计税原则。另外,由于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依法取得并认真审核、妥善保管专用发票是至关重要的。对纳税人来说,这都是保护性的措施,否则,不但不能减轻负担,还可能加重税负。 3、实效性原则 时效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减免税期限等,都有时效性问题;再则,程序性税法与实体性税法如有变动,遵循“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也是时效性问题。 4、整体综合性原则 在进行一种税的合理避税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综合衡量从小的方面说,眼睛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上,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是否可能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纳税人,不要忽视“零申报”! 纳税人办理“零”申报,因为迟报而受到税务处罚,他们表示出极不理解,难以接受,认为没有应税收入,没有应交税金,没有拖欠国家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害,只不过迟申报,税务机关不应对其进行税务处罚。那?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纳税资料。据此,在纳税期限内,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和所得,均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如实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此外,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其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纳税人要切记,零收入也别忘了“零申报”,也不可迟申报,须按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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