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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100个不准)

 金陵一棵树 2015-07-18
赤峰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100个不准)
 
 
  为开展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提高我市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水平,市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纪委相关规定,整理出廉洁从政方面的“100个不准”,供领导干部学习、执行。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7个不准)
  1.    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
  2.    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3.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4.    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    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6.    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7. 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二、严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6个不准)
  8.不准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9. 不准领导干部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10. 不准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公共场所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1.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去外地,到接待单位指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食宿,不准超标准住高档宾馆。
  12. 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或赠送礼品。
  13.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三、严格控制用公款配备住宅电脑或购买移动电话(3个不准)
  14.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或占用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
  15.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
  16.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四、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严禁公款旅游(8个不准)
  17.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组织或参与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18.不准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
  19.不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
  20.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组团出(境),一律不准向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摊派费用。
  21.领导干部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准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和邀请出访。
  22.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23.凡拖欠工资的旗县区和乡镇,不准领导干部出国(境)。
  24.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五、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7个不准)
  25.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6.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2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30.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31.不准以任何形式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拉票贿选。
  六、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和利用职权为家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21个不准)
  32.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33.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4.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5.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36.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37.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38.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
  39.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40—41.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2—47. 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中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不准从事经营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8.不准省(部)、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9.不准领导干部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安排,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50.不准领导干部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51.不准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2.不准领导干部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禁止在住房方面以权谋私(6个不准)
  53.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54.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55.不准违规集资建房和超标准多占住房。
  56.不准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
  57.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
  58.不准领导干部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
  八、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和装修办公楼(3个不准)
  59.从现在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
  60.凡拖欠工资的旗县区和乡镇,不准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
  61.不准预算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
  九、严格按规定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6个不准)
  62.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
  63.凡拖欠工资的旗县区和乡镇机关不准买轿车。
  6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
  65.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66.不准在节假日期间违反规定用公车外出探亲访友、休闲旅游。
  67.不准将公车用于婚嫁、钓鱼等活动,防止节日期间违规用车及由此引发交通事故。
  十、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9个不准)
  68.不准党政机关到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
  69.不准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
  70.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准到其他地区召开。
  71.党政机关召开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72.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
  73.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
  74.党政机关除经上级批准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外,一律不准举办其他庆典活动。
  75.经上级批准举办的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
  76.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
  十一、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3个不准)
  77.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准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企业评比活动。
  78.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79.不准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
  十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禁止行为(12个不准)
  80.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81.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82.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83.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84.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85.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86.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87.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88.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89.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90.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91.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十三、其它禁止行为(9个不准)
  92. 不准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及福利。
  93.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94.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95.不准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96.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或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
  97.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98.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99.不准上班期间玩电子游戏、网络聊天、炒股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100.不准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日午餐饮烈性酒(白酒)和晚餐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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