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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若干规定(试行)

 大智若多余 2018-05-09

(市纪发〔2011〕49 号)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中入股,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更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以及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

(三)不准用所在单位的资产和名义,与自己的配偶、子女联合经商办企业;

(四)不准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建设工程和其他承包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准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经济担保;

(五)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六)在离职和退休后三年内,未经批准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到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二条 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

(一)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二)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资、承包等活动;

(三)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荐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务;

(四)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服务;

(五)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六)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部门和业务范围内代理诉讼;

(七)兼任国有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经营与本企业相同的产品,租赁承包本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配偶、子女确因工作需要而从事与领导干部分管工作范围相关的经济活动,或其配偶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中参股的,都应事先向同级党委报告,经同级党委批准同意后,报同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三条 责任追究

(一)本规定适用于现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已提前离岗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不满三年的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本人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或受聘于三资企业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家属在企业中参股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内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要求,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组织部门备案;

(三)已经从事上述经商办企业活动的,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应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职务或给予组织处理;

(四)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一经查出,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条 其它

(一)各单位对中层干部及其配偶、于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由中共张掖市纪委、中共张掖市委组织部、张掖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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