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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身份是否构成上市障碍的研究

 阳光正能 2022-04-06

一、股东配偶、子女系在职公务员

(一)有关法律规定

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和《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任职情况登记表》的通知(中纪发[2000]4号)

“一、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二、主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事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向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为该单位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为该内设机构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这里所称的'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是指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机构中任职所从事的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六、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2、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纪发[2001]2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要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三、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

四、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二)参考案例

永清环保(股票代码:300187)

根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记载,永清环保有五名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存在担任国家公务员的情形。

发行人律师从是否属于“干部管辖的地区和范围”、是否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发行人股东***、***的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不属于中纪委相关规定的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范围。”

(三)结论性意见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股东的配偶、子女系在职公务员的,如非领导干部,一般不会对发行人上市构成障碍。

      如系领导干部的,是否对发行人上市构成障碍需要视情况而定,具体需关注:

1、发行人业务是否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

2、发行人业务是否属于特殊的行业(如: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广告代理、发布等;律师事务所;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

3、发行人是否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是否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系在职公务员

(IPO申报时,已经辞职)

(一)有关法律规定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正)》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参考案例

江亚消防(股票代码:833236)

  根据《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江亚消防药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的记载,江亚消防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在1998年2月至2014年7月期间任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工业副助理等职,为镇属公务员,期间在江亚消防担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

      发行人律师认为:“虽然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股东***不符合适格性要求的问题,但在主办券商、挂牌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的辅导下,***于2014年7月已辞去公务员职务并获得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政府的同意批复”、“公司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文件时不存在股东适格性问题,申报时公司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中披露***在政府部门任职的经历不构成影响股东适格性要求的虚假信息披露。”

(三)结论性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在职公务员投资公司的行为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正)》等规定相冲突,股东资格存在一定瑕疵,就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可能面临处罚,但前述处罚一般不会影响到发行人的设立及存续的合法性。

实践中,如公务员股东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其近亲属(详见“一、股东配偶、子女系在职公务员”)或者辞去公职、解除公务员职务,原则上不会对发行人上市构成障碍。

三、股东系退休公务员

(退休时间不足两年)

(一)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参考案例

鑫庄农贷(股票代码:830958)

根据《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记载,参与鑫庄农贷定向发行的拟认购人***于2014年1月正式退休,退休前任职于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退休时间尚不足两年。

发行人律师认为:“目前,鑫庄农贷的行业监管单位为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鑫庄农贷与***的原工作业务范围并无关联,因此***亦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正)》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系退休公务员的,即便离职时间不足三年/两年,如发行人的业务与公务员原工作业务并不直接相关联,原则上不会对发行人上市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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