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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150:广州法院医疗纠纷典型案例01|医疗纠纷刑事案例——被告人罗某某殴打某院医务人员案

 ljh7099 201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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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5月21至22日,广州中院召开医疗纠纷案件点评会暨医疗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医疗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点评了10件典型医疗纠纷案件。

   

典型案例要目

01医疗纠纷刑事案例——被告人罗某某殴打某院医务人员案

02:医方未适当履行医疗注意义务之认定依据——杨某诉某医院案

03:当事人拒绝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琳某诉某医院案

04:医方篡改病历推定存在过错——何某等诉某医院案

05:书面鉴定意见与鉴定人当庭陈述意见相矛盾时书面鉴定意见能否采信——梁某等诉某医院案

06:医方误诊、漏诊是否一定承担责任——徐某诉某医院案

07:替代医疗方案未告知是否担责——周某诉某医院案

08:合理医疗水平的判断标准——邓某诉某医院案

09:医方对植入人体固定装置的质量是否承担责任——郭某诉某医院案

10:医方是否对并发症一律不承担责任——吴某诉某医院案

案例 01

医疗纠纷刑事案例

——被告人罗某某殴打某院医务人员案

一、要点提示

1.被告人罗某某行为的定性

寻衅滋事罪一般是指行为人出于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而无事生非,无故、无理随意殴打、追逐、辱骂他人,或强拿硬要、随意损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被告人为泄愤而殴打医务人员,为何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主要理由是:

(1)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侵犯的是复合客体,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无法全面评价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行为。

与故意伤害罪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单一客体不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除造成两名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外,还造成医院这一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正如广医二院出具的报告所反映:事件发生后,20 多名家属和闹事者聚集在中心ICU 门口,态度嚣张、恶劣,语言粗鄙、恶毒,甚至不肯将患者尸体运走,导致患者死亡后尸体仍占用床位长达7 小时之久,对中心ICU 其他14 位患者的治疗造成不同程度影响,同时影响了病人正常的转入和转出工作。患者家属的大量聚集也严重影响了同楼层的超声诊断科、风湿科、内分泌科的正常工作。其他14 位患者的多名家属当天到ICU 探视病人也因为场面混乱、环境嘈杂、气氛紧张而无法正常进行。

(2)被告人罗某某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人员,其行为具有随意性。

本案被害人熊某某、谢某某并非死者的主治医生,被告人与被害人本素不相识,被告人供认系对被害人熊某某的解释不满而动手殴打被害人,而谢某某是因在场劝架而被殴打。

(3)同一行为触犯刑律在出现法条竞合情况下,应按“择一重罪”原则处理

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寻衅滋事罪的最低一档量刑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故应按处罚较重的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被害人及其所在单位是否有过错

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和矛盾的激化是否有过错,是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应考虑的因素。具体到本案类似的医患矛盾中,被害人所在医院的医疗、处置行为是否失当,也是评价被告人主观恶性及对其科刑时的考量情节。

相关证据证实,被害人所在医院在患者住ICU 病房时已告知家属不能陪护,且患者在抢救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猝死等突发现象;在患者病情危急时,主治医生于当天上午8 时许已告知患者家属情况并通知其赶到医院;在患者家属到达病房后,已告知患者没有心跳,医生还在做心肺复苏;到9 时35 分,主治医生向患者家属告知病人已死亡;在家属不理解,并要求将患者遗体运出医院情况下,科室主任熊某某出面解释、劝阻并作抚慰工作,言行并无不当;在随后发生的肢体冲突中,也没有证据证实医务人员有殴打患者家属行为。

综上,患者死亡系因其病情所致,死亡准确时间具有不可预测性,被告人及其家属希望在死者生前见面的意愿可以理解,但不能因其意愿未能满足就此苛责被害人及所在医院。医务人员按规定不同意患者家属将其亲属遗体运离医院,也并无不当。据此,不能认定被害人或其所在医院有过错。另据涉案医院出具的材料,另一名被打受伤的医师谢某某,头一天24 小时值班,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并持续抢救治疗,彻夜和护士在床边密切监护,一夜未眠。被告人一方殴打医务人员的行为在医院保安和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才被阻止。事后,患者家属仍阻止医院将死者遗体运至太平间,直至当天下午三点半之后,患者家属才让医生把尸体送往太平间。

3.应否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

除被告人罗某某外,患者家属有多人参与围殴、推搡、辱骂医务人员,造成人员受伤及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但是,由于被害人未能指证除罗某某外,还有具体何人对医务人员实施了人身伤害;被告人一方人员除被告人供认其有殴打行为外,也无人承认或指证他人实施了具体伤害行为;现场(医生休息室)缺乏监控录像,其他医务人员不在肢体冲突第一现场。因此,既无法认定除被告人之外具体何人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也无法认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具体带头、组织人员或行为最为积极者。况且,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分工,提出刑事追诉是检察机关的职能,按不诉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无法主动追究其他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二、基本案情

1.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公诉机关:某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某、谢某某

被告人:罗某某

2.基本事实

2013 年10 月21 日上午8 时许,在涉案医院住院部6楼的重症病房ICU 救治的被告人罗某某的祖母病情恶化、随时可能死亡,主治医生立即电话通知被告人罗某某的亲属,后被告人罗某某及其亲属经通知陆续到达并按ICU 管理规定在ICU 门外等待。

当日上午9 时34 分,被告人罗某某祖母因抢救无效死亡后,主治医生于9 时35 分将病人死亡信息告知家属。被告人罗某某及其家属(均另案处理)为发泄情绪以主治医生告知太晚致其未能见死者最后一面为由,集体涌入ICU 病房旁的医生休息室,将出面解释的重症医学科主任熊某某围逼到墙角进行谩骂,后被告人罗某某带头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熊某某,致熊某某肾外伤、脾出血、左眼球钝挫伤、左侧鼻骨凹陷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双方冲突过程中,另一医生被害人谢某某被殴打致脑震荡及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均属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家属仍聚集在重症病房ICU 处吵闹扰乱ICU 正常工作秩序,以致死者遗体直至下午16时20 分才被医院工作人员按规定运至太平间处理。

3.诉辩要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1 人轻伤、1 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熊某某、谢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均认为:被害人一方没有过错,医院已经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被告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除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从重处罚外,还要求法庭追究其同案家属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审理情况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对诉讼代理人建议追究被告人家属刑事责任的意见,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的原则,提起公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诉讼职能,故二诉讼代理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所在医院已事先通知被告人家属,在争执过程中系被告人首先动手殴打被害人,被害人的行为并无不当,故不能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另应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某、谢某某的经济损失七万余元和七千余元。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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