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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抽检案例】郁南县南城农资专业合作社与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农业A执法 2015-07-21

【工商抽检案例】郁南县南城农资专业合作社与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孙继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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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次推送案例为工商部门适用《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的司法判例。开展监督抽检的目的,在于发现并查处违法行为。《2015年广东省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明确:本次抽查检验的监督总体为广东市场中与抽取样本相同标称生产者且相同型号的商品本次抽查检验的监督子总体为监督总体中由单个销售者销售的商品集合每次抽查确定3个独立包装的肥料作为一个抽样单元,从单个包装抽取样本时应按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农业领域产品执法与工商、质检执法并无二致。当前,农业领域监督抽检工作,在抽样委托、样本确定、样品抽取、抽样程序、检测实施、检验结果告知、产品复验等方面,对相关法律和标准关注的不够全面,与执法需求的契合不紧密,对检验报告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农资产品监督结果在处罚中的充分运用,一直存有疑问。例如,在一个经营店抽检的质量判定结果,是否能代表该经营店抽检时已经售出的同批次产品的质量状况?是否能代表其他经营店的同批次产品质量状况?是否能代表整个批次所有产品质量状况?对于这些问题,基层执法人员困惑极大。各地对检验报告样所能代表的本基数掌握的尺度与标准不一,《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在农业部门的运用尚未形成共识,也无地方推进。有关理论研究也较少,详见1:宋继文,解读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国家标准,《农药市场信息》。2、周芳、管艳平:《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对兽药、饲料的适用思考,《畜禽业》。3:农资监管现重大改革有望改变假劣横行局面一次抽检不合格同款农资全禁售,《山东农药信息》)。实践中,具体操作也日趋保守,执法人员往往不敢扩大违法产品的认定范围,导致打击力度与效果都被打折扣,执法成本不断增加。

【基本案情】2013315日,云浮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郁南县附城供销合作社(下称附城供销合作社)涉嫌对外销售不合格的嘉得利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心实点靓)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心实一炮打响),遂依法调查。2013322日,云浮市工商局委托广东省云浮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郁南县内的农资经营单位经销的化肥(肥料)进行抽样检查。2013416日、18日,广东省云浮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作出№SHW20130435№SHW20130436№SHW20130437《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分别均为:本次委托检验不合格。2013427日,云浮市工商局将上述三份《检验报告》送达给附城供销合作社吕文南签收。

南城农资合作社于2012520日向江苏心实肥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心实一炮打响)” 4500瓶,进货金额45500元。2012830日,南城农资合作社向江苏心实肥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心实点靓)”1000包(1㎏/包),进货进货金额10000元。2013222日,南城农资合作社向广西梧州市腾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购进嘉得利大量元素水溶肥料”400袋(5㎏/袋),进货金额8000元。截至2013911日,南城农资合作社对外销售:嘉得利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心实点靓),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心实一炮打响)合计销售金额79845元,违法所得37715元,合计货值金额117000元。

2013927日,南城农资合作社和附城供销合作社分别向郁南县工商局出具证明,确认云浮市工商局于2013328日抽检的三个产品属南城农资合作社经营,非附城供销合作社经营产品。20131025日,郁南县工商局向南城农资合作社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南城农资合作社未申请要求听证。

20131218日,郁南县工商局作出郁工商处字(201320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南城农资合作社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7715元;3、没收嘉得利大量元素水溶肥料”51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心实点靓)”680包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心实一炮打响)”195瓶;4、处以罚款117000元,上缴国库。南城农资合作社不服,向云浮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4219日,云浮市工商局作出云工商复字(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郁南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南城农资合作社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一、维持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1218日作出的郁工商处字(201320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驳回郁南县南城农资专业合作社(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南城农资合作社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直接留置送达无效。二、被上诉人行政处罚程序错误。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有效合法证据证实上诉人销售的商品不合格。根据《2013年广东省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验实施方案》的规定,被上诉人明显没有依据检验报告认定上诉人的产品监督总体不合格,在鉴定报告上也没有明确说明监督总体不合格,且检验报告上明确注明送样委托检验,检验报告仅对来样负责,并不能以此认定上诉人销售的不同批次、不同购买日期的产品不合格。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已对外销售的肥料与查封的肥料属同一生产批次,也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已销售的肥料是属于不合格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委托鉴定的程序与一般要求,行政诉讼证据意义上的技术鉴定应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印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对其鉴定资格、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鉴定情况有举证的法律义务和承担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该规定第六十二条对非法鉴定结论予以司法排除,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必须遵守以上规定,否则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将直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或撤销。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4)云郁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及郁南县工商局作出的郁工商处字(2013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上诉人郁南县工商局答辩】: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上诉人于20131218日向上诉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拒绝签收,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郁南县公安局民警和郁南县都城镇司法所干部的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的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和送达程序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二、郁南县工商局依据国家标准对上诉人相关产品总体的判定,有充分的理据。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28863-2012)是流通领域商品抽样检验的国家标准。云浮市工商局于2013328日委托广东省云浮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适用上述标准第5.3章的要求和2013年广东省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验实施方案》的3.3章要求对上诉人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该标准的5.8对监督总体的判定明确: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可以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总体不合格。而不是过去的单指该批次不合格。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完全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该标准已于2013年2月15日起实施。2014年至今,本案是唯一一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28863-2012)适用情况的行政审判案例。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未直接对《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的适用情况予以说明。但判决结果显然采纳了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

关于适用范围。规定了在流通领域中,对商品的质量特性进行质量监督时的抽样方法、抽样方案和评价程序。该标准适用于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应,知情人举报,监管发现有质量问题等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商品的监督抽样检验。

关于抽样方法。样本应在选取的抽样点中随机抽取,对分立个体商品,抽取1个(一个或多个单位商品)抽样单元。对于散料商品,当一个包装不能满足检验要求时,也可抽取多个包装。在选取的抽样点中抽取样本时,以下方式可视为随机抽取:一是在流通领域的仓库中方便抽取的范围内随机获取样本. 二是在商店的货架上随机获取样本。当流通网点中仅有一组满足检验要求的商品时,也可对其进行抽样;当一个流通网点的商品数量不能满足检验要求时,可同时在多个流通网点抽样。从单个包装抽取样本时,如果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了抽样方法,应按照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关于监督抽样检验程序。本标准规定的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如下:确定监督抽样检验对象及质量特性;确定监督总体;抽取样本;检测样本;检测结果判定;检验结果通知;复验;对监督总体的判定。

关于样本所能代表的“样本基数”。该标准规定,监督总体由组织抽检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先验信息情况确定。既可确定为市场上与抽取样品相同标称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同一型号或同一类商品,也可确定为某生产者生产的执行相同产品标准的商品。新标准打破了以往抽检以“批次”为单位的限制,是以所监督的对象为单位,监督某个产品的总体。该标准规定,一旦抽检发现样品不合格,不再限于样品同生产批次商品要下架,也不再限于只能处罚被抽检的销售者,而是同款式所有批次商品都要下架,所有销售同款商品的销售者都可能受到处罚。特别是,对抽检前便被发现可能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只需抽检出一件商品不合格,便可判定同款商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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