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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书法评价体系构成要素之书写性和文化性

 旦旦爹 2015-07-22

背景介绍: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研究是中国文联部级研究课题,由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士生导师李一主持,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祝帅,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李阳洪、赵鹏辉、段永成,中国书法家协会研究部研究人员吕慧波共同参与。

建立面向21世纪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建立一个面向21世纪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也是多年来学术界很多人共同的主张和呼吁。书法界的学者、专家们不断地在探讨书法评价的新理论,期冀能建立新的书法评价的体系。国内书法界一直关注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建设。关于书法标准的讨论和书法评价体系的构建研究主要出现在2000年以后,在这十多年的时间中,有四十多篇文章围绕这一话题展开,除了关于书法评价、欣赏的标准外,还有着关于书法教育课程标准、书法评定级标准、《语文课程标准》中的书法教育等相关内容,书法评价体系建设的构想也逐步被重视。

早在2006年,置身当代美术、书法前沿的《美术观察》杂志就策划了有关当代书法标准的大讨论,并以专题的形式在2006年第11期、2007年第10期、2008年第6期三期刊物,广泛约请作者就此议题展开讨论,在学术界产生了积极而广泛的学术反响。三次专题分别是“关注书法的当代标准”、“书法当代标准再讨论”、“三论书法当代标准”,总共约请了国内二十余位书法界、美术界理论家和书法家发表了意见。

2008年7月11日,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张海在《光明日报》发表《时代呼唤中国书法经典大家》一文中,也对“书法经典”和“书法大家”的理想标准进行了描绘与勾画。《中国书法》2008年以“当代书法标准大讨论”为题进行了书法标准的探讨。各位专家的态度坦诚,思考深入,敞开胸怀,各抒其见,均发表了建设性的高见,但对书法的当代标准各有各的看法,甚至有相左之处。2013年,《中国书法》杂志又以书法评价系统为主题开辟专栏,进行一整年的探讨,也说明了这一选题的重要性。

2013年,“中国当代的书法评价体系研究”课题通过中国文联部级课题选题立项。应该说,对于相关议题的讨论,在学术界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前期研究成果,具备进一步系统性研究的基础与可行性。

当然,建立一个面向当代的书法评价体系的工作是一个历史性的工程,也并不是一蹴而就便可以解决的;但是,一些基础性的研究工作是这项浩大工程的基础和起点,其意义也十分重大。因此,从宏观上拉出一个大的框架,提出研究构想,显得十分必要。基于此,我们在全面参考古代和当前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一个由“书写性—文化性—艺术性—时代性”四大要素共同构成的、面向21世纪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16条”,供研究者、创作者和欣赏者共同参考。这个评价体系主要针对的是书法作品,而不是书法家。对于一个当代书法家的评价标准要更加复杂,有待于日后深入研究和跟进;但毫无疑问,对书法家的评价也首先要经过书法作品的检验。

在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将书写性、文化性、艺术性、时代性列为当代书法评价标准的四大要素。需要说明的是,这四者是并列关系;与此同时,在每一条要素下各列举四个层面,以此共分为16个具体的指标,对当代书法作品进行评价。我们的原则是,在吸收古往今来已有书法评价体系成果的基础上,集中于意义相对单纯的标准;与此同时,将古代书法评价范畴和当代视觉艺术经验,整合到我们对于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指标叙述之中。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面向21世纪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表1)

书写性

文化性

艺术性

时代性

书写规范

主题健康

传承有绪

展陈和谐

用笔尚法

文词精妙

格调高雅

审美引领

结体合宜

学养深厚

个性鲜明

流派开立

章法得当

技道两进

风格多样

经典新创

表1 面向21世纪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

以下,我们将对这个评价体系的四大构成要素及其16个具体指标一一进行详细解析。

1. 书写性—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起点

首先,我们提出“书写性”要素,应该成为当代书法评价标准的基点。书写性是书法本身的评价范畴,以及书法与其他艺术门类相比较之为独特的地方,因而也构成我们对当代书法作品评价时的第一大要素。这里我们所说的“书写性”要素,具体可以分解为以下几方面的内涵。

1.1 书写规范

当代书法作品的对象,必须是规范的汉字书写。本条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当代书法作品不能突破规范的汉字书写这一底线。如果放弃汉字书写,如使用毛笔书写英文字母、符箓等,也难以创造出优秀的当代书法作品;而如果书写的汉字为不规范汉字(包括草法、篆法的不规范)或者错别字(包括繁简体转换错误),那么作品的艺术性也要大打折扣。同时,当代书法家必须熟悉文字学,特别是书法史上字体、字形演变的线索,在进行相应书体创作时,应熟知主要汉字字体的各种规范(如草法、篆法),而不能对字形、字法等肆意进行编造。此外,当代书法创作中还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问题,即繁简体转换问题。由于简化字方案的推行,使得很多出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书法家对繁体字已经缺乏应用的环境,在书法创中常常见繁简并用,或者出现简繁体转换的错误。我们认为,这也属于不规范的汉字书写。另一方面,当代书法作品的最终表现形式,必须是由可以识读的汉字构成的独字、词语、篇章等。我们认为,当代书法作品从最终表现形式来看,其内容应该是可以识别的汉字,并且在意义上构成连续的意义段落。当代书法作品与书法史经典的作品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书法作品脱离了日常实用性,而常常体现为艺术性的自由发挥与创作;但这种创作应该遵循“识别性”的标准。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创作不可释读的汉字、或由可释读的汉字构成的没有实际语义的篇章的作品,我们并不能够简单否定这些作品作为当代艺术、观念艺术创作的艺术价值,但我们认为这些作品不能够进入当代书法评价体系。


1.2 用笔尚法

本条的含义是,在基本的笔法方面,要有严格的基础训练和准确的把握应用。书法的艺术性是通过长时间的技法操作训练作为保障的,因此关于基本的技法要素的考察,应该视作是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当代书法作品而言,笔法和墨法是书法艺术技法的基本要素。对于笔法的掌握,意味着在关于用笔技术操作层面具有全面而过硬的基础训练,作为基本功,书法家应该达到对历史上已有的各种书体、各种技法有全面的体会和自如的操作。这样在创作中才可以根据不同的作品内容、书体、风格、情感等,来选择适宜表现的笔法样式来进行创作。

笔法包括多方面内容,有关用笔的节奏、笔势、笔意、点画形态、疏密、粗细变化等,都应在作品中得到恰如其分的表现。而笔法与墨法也是互相联系的。对于制墨原料和工艺的选取,对于墨法浓淡干枯的变化追求,也是评价书法艺术基本技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古往今来,许多优秀的书法艺术作品无不在笔法、墨法等方面经得起推敲和分析,可以看出书家在基本技法方面所付出的常年努力。技法作为书法家的基本功,在作品中应该有全面的展现。


1.3 结体合宜

所谓的作品形式,包括字法、章法等要素。在这些方面既要学习传统,又要不落俗套,体现出节奏和韵律的变化,才能适应当代转换了的书法艺术生态语境。其中,字法方面主要的表现就是结体。书法的表现对象是汉字,可以说,汉字本身所具有的美感正是书法的表现力所在。在字法方面,在满足书写性标准的“规范”基础上,还要体现出美感、变化。

结体的变化正是书法风格形成的重要原因。古往今来,在汉字的结体方面,许多书法家在遵循书写规范的前提下进行了艺术的创造。每个字的字形变化无论怎么奇特,也是在遵循了结体合宜的标准之下进行的。改革开放以来,有一些现代书法家片面追求奇特、变形,对字体结构进行了夸张的处理,但我们认为“怪”本身并不是评价标准,如何能够做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换言之,即符合“合宜”的要求,恰到好处,才是当代书法在结体方面的最高追求。

1.4 章法得当

章法是书法作品的重要表现方面,无论是传统的书论还是现代的艺术作品构成研究,都非常重视章法的重要性。在书法作品中,除字距、行距可以根据不同风格产生不同变化外,字与字、行与行之间的穿插、揖让、呼应、对比关系等,都是书法创作中着意处理的重要元素。在现代作品中,画格、用印等也为书法章法的变化提供了多种新的可能性。章法处理的标准我们称之为“得当”,即画面元素搭配要均衡、合理,营造出一种具有音乐感的画面,从而让观众产生审美的愉悦。因此,章法的多变也是书法创作的另一重难度所在。此外,对于现代作品而言,在作品的展示形式和效果方面也要有新意,因此当代书法并不一概排斥对作品进行传统章法处理以外的手段进行拼贴、做旧等装潢,但作品的形式装潢与内容要高度协调、适度,体现出作者良好的审美素养,避免形式上的简单模仿和抄袭。

在章法方面,除了继承传统的样式,还要体现出视觉上各要素配置之间的和谐统一。当代西方美学特别是当代艺术理论中的平面构成、形式分析、形式研究等领域,在一些审美的基本规律,如平衡、对比、空间等方面是具有相通之处的。当代西方艺术理论、构成理论的进展,对于中国古代书法经典的分析也是适用的,同时,它们也为我们提供了当代创造所依凭的重要基础和形式创新的借鉴,成为评价当代书法章法的一个重要角度。我们倡导传统章法与现代构成的有机结合,在其中任何一方面都不可偏废。同时,以带给观赏者审美愉悦为标准,提倡艺术的创新。


以上四条标准,构成我们所界定的“书写性”要素的主要内容,我们把由这些标准构成的“书写性”要素作为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基础与原点。也就是说,达到了“书写性”要素所规定的标准,也仅仅是达到了进入当代书法评价体系技术层面的可能性,但还并不自然就是好的书法作品。它还有待于在“书写性”要素基础上的其他几种要素的进一步的检验。但毫无疑问的是,本评价体系所列举的几条要素是缺一不可的,无法满足“书写性”这样基本要求的作品,是没有条件进入其他要素检验的。

2. 文化性—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基础

在“书写性”的基础上,我们提出“文化性”与“艺术性”的标准。在强调书法的“艺术性”的同时忽视了“文化性”,或者把艺术性与文化性对立起来的做法也是不明智的,在当代书法评价体系中,二者应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关系。其中,文化性应该成为当代书法评价标准的前提。筑基于文化,是历史赋予当代书法的重要使命。因此,我们提出“文化性”作为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第二方面的要素。其具体内涵如下。

2.1 主题健康

我们认为,当代书法作品应该书写积极健康的内容。书法作品的内容与作者的文化修养密切相关。一个书法家,基于什么理由选择或者拒绝书写怎样的内容,可以鲜明地体现出他所秉持的文化立场。由于现代展示空间的公共性要求,进入当代艺术评价体系中的书法作品已经不再是个人孤芳自赏的把玩品,而是可以使观者得到审美教化和精神愉悦的文化产品,其内容自然能够唤起观众相应的情绪和心理反应。一些传递正能量的诗词歌赋、格言警句等,能够给观者的心灵以教化和启迪;相反,一些淫秽、暴力的文字内容,则将造成负面的社会效应。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西方现代美学中某些“以丑为美”观念在中国的引入和传播,使得书法、篆刻领域也一度出现了一些以书写表现丑陋和低俗内容的文字为能事的“现代书法”。这一类的作品无论在书写方面取得多高的成就,也无法成为书法史上传之久远的经典之作。


2.2 文词精妙

古代书法的经典作品,往往是书写内容与书法价值高度合一的,如王羲之的《兰亭序》、颜真卿的《祭侄稿》、苏轼的《黄州寒食诗帖》等,之所以被视作是“天下三大行书”,不仅是因为其书法艺术自身的水平,也是因为这些文字本身也是流传千古的经典。单就文章或诗词本身而论,《兰亭序》、《寒食诗》等在文学史上也具有永恒的价值。因此,好的书法作品应该保证所书写的内容与书写风格两方面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与此同时我们认为,应鼓励并提倡书法家在创作作品中,书写本人原创的内容。在当代书法创作中书写个人原创的诗、词、文、赋等,应该视作对当代书法内容提出的一个更高的要求和目标。这就更难能可贵了,这当然是对于书写者自身的文化修养提出的更高要求。眼下,书法界已然兴起学习的风气,一些作者开始书写自作诗词等。尽管书法界诗词修养整体水平还有待提升,但我们应该鼓励并提倡这种良好的书写原创内容的文化风气。


2.3 学养深厚

这一点是当代书法评价体系对于书法家创作主体的规定性。书法家不是写字匠,作为当代知识分子的一部分,书法家应该博学、具备多方面的文化修养,具有宽阔的知识结构。体现在作品中,当代书法作品体例应该符合传统的书写规范,体现出上述这种深厚的学养。这里所谓的学养反映在作品中至少有两方面的表现:从隐性方面来看,一个人的文化底蕴与气质会潜移默化地反映在他的创作技巧、取法、风格、面貌之中,所谓“书如其人”;从显性方面来审视,则主要体现在书法作品的内容、款识、体例等方面。

在上述这些方面,传统书法已经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法则,当代书法创作者一定要熟知并掌握这些法则,做到在书写时符合相应的规范,不能有文字、语句错误。例如,前人在自作诗词、文论的创作中,常常在上款中使用“两正”这个提法,“两正”的意思,涵盖对于文字和书写两方面的鉴赏,如果不明就里,将一幅书写唐人诗歌的作品也题款为“两正”,就贻笑大方了。再如,“录××诗”的提法,本身就已经包含“书写”的含义了,如果后面再接着写“××书”,则就成了重复啰嗦的病句。这些现象看似小事,但如果出现在传之久远的书法作品中,就成了影响作品艺术价值的“硬伤”了。


2.4 技道两进

这一点是针对具体的作品而言的。在当今,有许多作者片面追求技术,以对于娴熟的技法的掌握作为书法评价的最高标准,这是不恰当的。技法对于创作来说当然是必须的,但仅仅有技法也是不够的。许多作者以谨小慎微、谨毛失貌的方式来换取对于所谓“二王”笔法的逼肖式的模仿,这其实是一种见树不见林的行为。古人早已有言,“得鱼忘筌”。对于书法也是如此,技法是达到审美愉悦的重要手段,但如果误把工具本身当成目的,失去对于“道”的追求,其代价是得不偿失的。

以上所说的,是当今书法界一种愈演愈烈的“唯技术论”倾向,一些作者和评论家片面追求技术、技法问题,以为技术就是书法的全部,甚至在一些全国性展览上吹起了“技术风”。殊不知,中国艺术自古以来就有“成教化、助人伦”的作用,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组成部分的书法自然也不例外。书法的技术性问题并非不重要,但这只属于形而下的范畴,仅仅凭借“技法”,中国书法是无法在历史上留下辉煌的篇章。我们认为,书法评价的标准应该是“技道两进”,这里所谓的“道”,便可以理解为在技术之上的一种更高层面的追求,对于今天来说,就是对于书法文化价值、文化养成的追求,真正做到“技进乎道”。



我们把由以上四个方面所构成的文化性要素,作为面向21世纪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基础。也就是说,仅仅在满足了书写性的基础上提出文化性的要求,是对于当代书法作品的进一步的规定性,但也还并不是全部标准。符合文化性的标准、经过了严格的文化性要素筛选之后,作品才具有进入下一个标准检验的基础。如果作品在文化性方面有丝毫瑕疵,则难以经受得起历史的检验,从而无缘进入下一个检验标准—艺术性。毕竟,文化性只有落实于艺术性的表现,才对于当代书法评价具有正面的意义。在现代社会分工中,很有可能出现一个人具有非常丰富的文化知识,但没有经过任何操作性的艺术训练的情况,这样的人也并不自然成为一个优秀的书法家。因此,文化性是艺术性的基石,没有文化保障的艺术性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简单地用艺术性否定文化性是不成立的,而用文化性来否定艺术性更是一种短视的行为。(本文为“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研究”课题的部分内容,课题组成员:李一、祝帅、李阳洪、赵鹏辉、段永成、吕慧波)

(本文原载《美术观察》201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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