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安监大队”)及开发区管委会、街道、镇的安全生产监察队(以下简称“基层安监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谁负责、谁检查、谁执法”的原则,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第四条 (委托执法)
安全监管局是新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并委托安监大队和基层安监队在委托区域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安全监管局)
安全监管局是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直属公司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安全监管局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对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和检查监督安监大队及基层安监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抽查和执法。
第六条 (安监大队)
安监大队是安全监管局所属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根据安全监管局的委托授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区直接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和直接监管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受安全监管局的委托,对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市安全监管局直接监管的除外)实施安全生产抽查执法。
参加安全监管局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受安全监管局的委托,查处有关安全生产信访举报事项。
区直接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为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和存在重点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直接监管区域原则上为一些特殊开发建设管理区域,具体由安全监管局确定。
第七条 (基层安监队)
基层安监队是本级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管辖、开发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或管辖、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市、区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受安全监管局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或管辖、开发区)内除市、区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受安全监管局的委托,查处有关安全生产信访举报事项。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人员资格)
安全监管局、安监大队、基层安监队(以下简称各级安监机构)应当落实人员编制,配备相应的公务员或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并取得上海市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资格。
第九条 (教育培训)
监管监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各级安监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培训,保证和提高监管监察人员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检查执法业务知识技能。
第十条 (经费装备)
各级安监机构应当配备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检查执法装备器材,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工作经费,并建立装备器材和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责任机制)
各级安监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完善本区域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工作机制,明确检查执法的范围对象,明确检查执法的内容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落实常态化的检查执法制度,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执法治理活动。
第十二条 (素质形象)
各级安监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落实政风行风建设措施,增强安监人员的工作责任。各级安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应当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自觉维护政府公职人员的形象。
进行现场检查执法时,应当根据实际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分级监管与数据库建设维护)
各级安监机构应当摸清本级监管责任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底数,原则上应当将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及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业人员10人以上或场所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服务型企业,按系统要求录入《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金安工程),建立完善一企一档,并由安监队负责监督管理。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场所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服务型企业或其它小微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一村一居为单位建立小企业花名册(有条件的也可以开发信息化系统,接入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系统端口),原则上可以由村(居)委负责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变化时,新开业、直接监管单位调整的企业,应当在30内录入《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或一村(居)一册;已停业、搬迁、关闭的企业,应当在90天后从《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或一村(居)一册中删除。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的修改,应当按照权限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
各级安监机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规律特点、上级的要求和本区域的实际,在本级政府(管委会、办事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
各级安监机构应当根据本责任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行业类型、危险危害因素和监管监察人员及装备情况制订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计划。
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计划包括:监督检查的对象、时间、频次、主要内容、主要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计划分为日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性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计划。
安监队制订本级开发区、各街道、镇的安全生产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批准后实施,并报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安监大队制订区直接监管单位(区域)的安全生产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计划,报区安全监管局批准后实施。
安全监管局制订新区的安全生产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计划,包括:安全监管局机关的抽查执法、专项检查执法治理和安监大队、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镇的安全生产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12月份制定。
第十六条 (检查方案)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必须目的明确,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类型制订相应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
第十七条 (工作责任)
监督检查坚持“谁管辖、谁检查、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主要内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出租、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主要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经常性巡查与举报检查相结合、系统性检查评定与专项性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技术检测鉴定等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以分为综合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性监督检查,可以与有关行政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第二十条 (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对监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常规的、全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性检查)
专项性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对监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某一事项、场所、岗位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的专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检查治理活动)
专项检查治理活动,是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对监察范围内按照行业领域或内容分类划定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的针对性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举报查处)
举报查处是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根据群众举报,对某一生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程序与要求)
(一)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二)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
(三)原则上有企业管理人员陪同;
(四)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等有关执法文书。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及记录)
现场检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是监管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的主要表现。现场检查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记录主要包括:检查的时间和陪同人员的姓名职务、检查了哪些区域或设备、检查了哪些文件文书和资料、检查的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等情况的具体描述。
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记录;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记录。
《现场检查记录》应当由当事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陪同人员)逐页签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情况,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请见证人在记录上签字证明情况;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协管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制作《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告知书》。
第二十六条 (检查情况处置)
一、对能够当场整改的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应当口头责令其立即改正。确已当场改正的,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载明已当场改正。
二、对不能够当场纠正的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应当逐条对应违反的法规条款,制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到期后及时组织复查。
复查是对上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是否按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落实整改的情况逐条进行的监督检查。复查时应当制发《整改复查意见书》,对已经完成整改的,载明已完成整改;对未完成整改的,载明没有按时完成整改。对新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当另外制发《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三、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制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及时组织复查。
四、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责令立即整改或责令限期整改的,法规中规定可以并处的,应当视情形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也可以不作行政处罚。法规中规定应当并处的,则应当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复查中发现的未按时落实整改的,应当对应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对未按照《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要求落实整改的,可以按照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报送安全监管局移送有管辖权的其它行政机关;所发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每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从开始检查发现问题,到完成整改或违法行为受到处理为一个环闭,其情况不同中间环节也不尽相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立案进入执法程序。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处罚主体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规范和制度。
各级安监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15号令)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指引(试行)》(沪安监法规[2013]112号)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有效,程序正确合法,自由裁量得当,处罚依据准确,法律文书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中最主要的一类程序。
第二十九条 (立案与报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并调查掌握初步证据,可能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核,报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基层安监队和安监大队的立案审核,应当将《立案审批表》和其它证据材料,登录《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系统》,由安全监管局法制部门复核。
《立案审批表》审批:基层安监队由安监队长审批;安监大队由安监大队长审批;安全监管局由分管局长审批。
第三十条 (立案与调查取证的关系)
立案与调查取证不存在绝对的先后关系,立案不是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只是处罚的前置条件。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日常检查等监督管理过程,也是调查取证的过程。监督检查中相关记录、文书、报告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之一。可以先调查取证,在5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当依法依规,做到客观公正、充分全面、真实有效。具体事项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指引(试行)》(沪安监法规[2013]112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案件处理及权限)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或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进行集体讨论,依照法定程序制发规范的法律文书,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或者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报本级负责人审批后,与其它证据材料一并报安全监管局办理移送。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拟不预行政处罚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和《结案审批表》,登录《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系统》审核,报本级负责人审批后结案归档。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拟预行政处罚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及其它证据材料,登录《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后,报本级负责人审批。安监大队承办的经济处罚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基层安监队承办的经济处罚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超出权限)》及其它证据材料,登录《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系统》审核后,报安全监管局分管局长审批。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由安全监管局法制部门负责。
其它事项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指引(试行)》(沪安监法规[2013]112号)的规定执行。
各级安监机构按照委托的权限进行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还应当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及适用依据进行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是在一般程序基础上的一道特别程序,是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的程序。
听证程序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15号令)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指引(试行)》(沪安监法规[2013]112号)的规定。
新区各级安监机构进入听证程序的,由安全监管局法制部门组织。
第三十四条 (简易程序)
新区各级安监机构原则上不采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确有必要采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15号令)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指引(试行)》(沪安监法规[2013]112号)的有关简易程序规定,由本级安监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 (结案与审批)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法定的程序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后,在违法行为纠正和安全隐患消除,并收到银行出具的缴款回执(凭证),或法院出具的裁决、决定等相应终局性文件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及其它证据材料,登录《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系统》审核后,按照案件处理程序和权限报批后结案归档。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为一个环闭,但由于每一个案件案情不同,其中间环节和程序也不尽相同,有立案必须有结案。
第三十六条 (罚与管的关系)
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处罚的目的是消除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要督促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不能一罚了之、以罚代管。
第六章 信访举报
第三十七条 (受理)
安全监管局和基层安监机构分别受理和处理本级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事项,对不属于本级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信访举报人受理的主体;安全监管局受理的信访举报事项,可以指派安监大队或基层安监队查处。对属于本级受理但本级没有能力处理的,应当报送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处理)
信访举报事项应当按照《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办法》及时进行登记、调查取证、处理和回复。可以按照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的程序,先进行调查取证后立案处理;也可以先立案后调查取证。
第三十九条 (奖励)
新区鼓励社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安全监管局另行制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基层安监队可以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施。
第七章 法律文书
第四十条 (管理)
安全监管局是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文书分为检查类文书和处罚类文书,统一称为安全生产法律文书,由安全监管局印制和管理。安全监管局法制部门负责文书的印制发放、统计登记、使用监督和审查核销。
安全监管局、安监大队、各安监队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的承办部门,也是法律文书的使用部门,负责法律文书的日常管理。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监管局法制部门核销,并声明作废。
第四十一条 (使用)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不同的状态,将引发不同的法律后果,在检查与执法不同的环节,制发不同的法律文书。
文书制作应当规范填写和编号,具体按照《浦东新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指南》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协管员使用的文书)
安全生产协管员是在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为安监机构提供服务,其工作范围限制在监督检查程序内。安全生产协管员开展工作时,应当填写《浦东新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告知单》和《浦东新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复查单》。
安全生产协管员在工作中使用填写的《浦东新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告知单》和《浦东新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复查单》,应作为工作记录,列入监督检查工作数量的统计,及时录入《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应企业档案,但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文书。
安全生产协管员在工作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纠正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及情况紧急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第八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检查信息)
各级安监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及时将相关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浦东新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告知单)及时录入《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信息。制发的相关文书应当分类装订并保存。
第四十四条 (处罚信息)
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应当将从立案到结案的相关报批文书、证据材料等,按照行政执法顺序录入或扫描录入《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审核,每个案件的相关信息和文书资料应当形成一个环闭,并生成电子信息档案。
第四十五条 (纸质卷宗)
行政处罚案件还应当建立纸质卷宗。纸质卷宗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将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装订入卷。
卷内文件应当使用黑色钢笔、黑色水笔填制或打印制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无损,纸张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大小规格统一,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卷内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立案前证据材料除外)。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不能随文书装订入卷的证据,包括所有行政执法视频、音频文件集中刻录成光盘,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来源、用途、名称、数量、拍摄人与时间地点等内容。
案卷中不得涂改,如确需涂改,必须在涂改处按手印,并注明涂改的原因及理由。
第四十六条 (信息公开与资料档案)
各级安监机构应当将应该公开的信息按照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在办理结案报批后,由安全监管局法制部门主动公开。
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计划和报批、备案文件应当保留一年以上。
季度检查执法工作方案、月度检查执法工作安排应当按次序装订,并保留一年以上。
各类专项检查执法治理活动、宣传教育活动、应急演练活动等,应当将活动的方案计划、相关会议、推进情况和统计总结构成一个环闭,逐个装订并保留一年以上。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资格办理与备案)
基层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书,由基层安监机构自行向区政府法制办审报办理。
安监大队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书,由安全监管局统一向区法法制办审报办理。
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工作变动时,安监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和注销行政执法证书。
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情况和资格情况均应在安全监管局备案。
安全生产协管人员的协查证,由安全监管局监制。
第四十八条 (罚没款收缴)
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罚款处罚,由行政相对人缴往指定银行。任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或擅自当场收缴罚没款,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安全监管局法制部门负责监督并与银行对账。
第四十九条 (卷宗收缴与保管)
行政执法卷宗由各办案单位妥善保管,每月将已结案的行政执法卷宗报送安全监管局法制部门。
第五十条 (统计分析与报告)
一、各级安监机构应当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录入《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二、各级安监机构每月统计分析本区域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执行落实完成情况,违法行为与安全隐患一般规律与特点,监督检查的质量与执法处罚的力度,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针对性措施。安监大队还应将抽查的各安监队检查执法情况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形成分析报告,于每月上旬报安全监管局。
三、安全监管局每月汇总和统计分析新区安全生产监察系统开展检查与执法情况,分析本区域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执行落实完成情况,违法行为与安全隐患一般规律与特点,监督检查的质量与执法处罚的力度,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针对性措施,并制作月度报表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五十一条 (监督与考评)
各级安监机构的负责人是本级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工作运行的监督管理,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完善相应的工作措施。
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工作运行的监督管理,通过《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日常巡查抽查、现场资料核对和每半年综合考评等形式,对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考评,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每发现一次应当在年度工作考评中扣除相应的分数(年度工作考评细则另行制订)。造成相应后果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录入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系统建立一企一档的或者应当录入一村(居)一册的;
二、录入的生产经营单位档案应有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素不齐全、不完善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年度检查执法计划按时实施检查的;
四、现场检查记录描述不够客观、真实、全面的;
五、现场检查出的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制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但未采取的;
六、对现场检查出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制发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七、应当复查但未按期进行复查或制发复查意见书的;
八、应当处罚但未进行处罚的;
九、案件办理超过法定时限但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撤销的;
十一、系统数据与实体文书核对有误,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十二、相关专项活动计划总结与推进情况不完善的;
十三、未按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的;
十四、其它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明显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章 附 则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与本机关此前制定的办法、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按本办法执行。原《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版)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立案与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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