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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卖身契还是星钥匙

 云在青天ysz 2015-07-26

  本刊记者/吕娟

  良性的状态是,艺人与经纪公司既有冲突又有合作,双方各有利益,但利益又紧密联系,一荣俱荣。好的公司应该给艺人长远的规划,而目前国内的经纪公司显然有些急功近利。

  “摆在你面前的是一份合约,它可能会帮助你实现梦想,但也有可能让你得不偿失,就像一个口渴的人看到一杯可能有毒的水,喝还是不喝,要有一个基本判断,要有一个底线。但事实上,很多年轻人面对梦想的时候,往往会选择不顾一切。”

  现担任国内多位明星私人律师和演艺经纪公司法律顾问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俊武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艺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以前也有,只是近年来选秀活动的火热使得这个矛盾尖锐了。

  周俊武认为,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目前国内演艺经纪业内良莠不齐的市场现状,二是由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在签订合同时不平等的地位决定的合同内容本身的不平等,“有些基本就是‘卖身契’,而这必将随着艺人能力的逐渐强大,为双方矛盾的激化埋下隐患”。

  “卖身契”,还是“星钥匙”

  周俊武指出,经纪合约矛盾主要有两至三种,我们通常看到的是歌手与公司的矛盾更多一些,影视演员相对较少,体育明星的就更少了,原因是,一个经纪公司要培养一名歌手,投入的要大许多。而中国目前的体制和国外不一样,国内唱片业本身盈利很微甚至是亏损,仅靠出唱片很难维持,所以需要通过经纪业务,比如帮艺人寻找广告代言、

演唱会演唱、影视演出等来补足亏损,这种情况下,唱片却往往成了副业,成了艺人保持人气的方法,而不是盈利的主要途径。

  因此,国内的歌手签订的合约多为全约,一个全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唱片约,即歌手要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多少专辑及版税的规定;二是词曲约,即歌手创作的词曲的版税都委托给公司处理;第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纪约,由公司负责接洽或联系歌手的演出、广告代言等商务事务,并对歌手进行必要的宣传。这当中,真正属于“卖身契”性质的,则是经纪约,也是容易引发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纠纷的部分。

  过去两年,无论“超女”,“我型我秀”,还是“好男儿”等,选秀活动到了一定的级别,选手到了一定名次,举办方都会要求选手与公司签约,否则不能进入下一场的比赛。“当然经纪公司不会明显地去这么说,但是在实际运作上,确是这样的。”周俊武指出,客观地讲,这样的合同内容本身就是不太公平的,因为它规定了很多选手应遵循的义务,但对公司则相对权益保障性的条款要多很多,并且,往往是举办方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另一方签订的。此种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属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我看了一些合约,首先,其版本是由活动主办方,即往往同时是经纪公司拟定的格式化文本,这就注定了它的很多条款非常苛刻,比方说,它会对歌手的违约约定数额很高的违约金,甚至数百万,而对于它自己的违约行为可能引起的解约,却基本不做约定;同时,合约的期限很长,动辄七八年,甚至更长,可以说,把歌手的黄金职业生命全把持住了;另外,对歌手的活动进行很多限制,例如不能擅自对外演出,擅自去找经纪人,否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等,但是公司却可以将一些活动随意地转给第三方,许可或转让别人去做,所以经常会听说唱片公司卖歌手。”

  周俊武指出,这实际就是歌手的一纸“卖身契”,但是歌手当时为了实现自己的音乐梦想,一般不会考虑那么多,往往就签了。对于最终没有拿名次的歌手,即便签了,如果公司觉得没有什么市场价值,也就往往只要求对方支付很小数额的赔偿,便不了了之;但对于那些拿了很好名次又有相当市场前景的歌手,矛盾就出来了,一方面,随着歌手名气的增大,实力的增强,他(她)自己回过头来,会发现这个合约中的许多苛刻的内容无法容忍了,而另一方面,合约签了以后,唱片公司对歌手的定位、音乐理念的确定、包装投入的资金多寡以及对歌手的重视程度等也是导致双方矛盾的动因。

  “一些选秀公司的主办方,每年签那么多新人,但最后真正愿意并且有能力培养包装的只是极少数,大多数选手在比赛后就销声匿迹了。对于公司来说,签再多对它也不会带来什么负担,但对于那些选手来说,则是梦想的破灭。”北京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表示,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每年的选秀节目中,90%以上的选手都只是在比赛过程中昙花一现。

  失衡中寻求平衡

  在周俊武的印象中,以前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闹矛盾,大多是协调解决的,双方都会把这看作隐私,公之于众对彼此的发展都不利,但是近年来,随着赵田原与摩登天空对薄公堂、黄圣依与星辉的解约风波等事件的出现,越来越多的艺人选择将其与经纪公司的矛盾诉诸法律解决。“某种程度上,这体现了艺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周俊武在接受采访时说,“但另一方面也表示,演艺经纪合同在平衡双方利益上的不力,已经到了需要从法律上予以重视的程度。”

  周俊武指出,目前存在于港台地区的经纪公司对艺人的“雪藏”,实际上是公司利用合同“惩罚”艺人的最严重的手段,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内陆经纪公司认同,并意欲采用。

  “一旦艺人的一些行为惹恼了公司,或者经纪公司认为艺人在某阶段缺乏商业价值,公司便可以选择‘雪藏’他,就是不给他安排任何演出活动,不给他发唱片,切断他的收入来源,但又不跟该艺人解约,如果艺人提出解约或者擅自安排演出活动,则要支付巨额的违约金。这对于艺人来说是致命的打击,甚至很可能会终结艺人的演艺生涯。而‘雪藏’艺人相当于经纪公司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艺人则大多由于天价违约金而不敢贸然解约。”

  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委托合同中的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但须赔偿对方的相应经济损失,但实践中,大量的演艺经纪合同并不会约定艺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关系,相反还会明确约定艺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否则要赔偿经纪公司高达百万元的违约金;却从来没有规定,如果经纪公司不积极为艺人寻找演出机会则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周俊武表示,“雪藏”在港台有生存的土壤,甚至法律会明确支持经纪公司的“雪藏”行为,主要是因为,在港台地区,演艺经纪业已经进入了相当规范健全的发展阶段,而在内陆,行业内的良莠不齐使得一旦这种制度照搬过来,很有可能成为一些恶人手里的利器。

  “当然,实践中也有艺人蹿红成名后就另攀高枝,给对其苦心栽培的经纪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的例子,同时,艺人频繁更换经纪公司对自身的发展也有相当的负面影响”,周俊武认为,这更表明,无论是艺人还是经纪公司,都需要重视经纪合同对双方权利与义务约定的平衡,而他认为,良性的状态是,艺人与经纪公司既有冲突又有合作,双方各有利益,但利益又紧密联系,一荣俱荣。好的公司应该给艺人长远的规划,而目前国内的经纪公司显然有些急功近利。

  “我一直强调初始的经纪合同的公平性,”周俊武说,“虽然这有相当大的难度,或者说有些理想化,但一份相对公平、可以适当平衡艺人与演艺公司利益的合同对双方的发展都非常重要。”

  周俊武指出,目前,国内在规范演艺经纪合同方面并没有特殊的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是把其作为委托合同进行定性,同时,国务院也颁布了一些行政性管理条例,主要对演艺经纪公司的资质进行设定。他建议,在此种情况下,司法实践应倾向于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艺人。经纪公司“雪藏”艺人或隐瞒收入等行为,应视同对合同履行的根本性违约,司法机关还可以通过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经纪公司的措施等,使初始合同签订时双方地位的客观不平等状况,在司法裁判阶段得到适当调整。此外,文化主管部门也可以制定一些演艺经纪的格式合同,将合同期限、经纪公司义务等特别约定明确列入,以此方式规范演艺市场。

  而北京同创律师事务所李永律师则建议通过行业倡导来改变现状,比如演艺行业协会等,来帮助艺人与公司寻找更好的合作模式。

  “一夜成名并不等于一世成名”。在国内选秀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情况下,李永同时希望那些渴望圆明星梦的年轻人以此为鉴,冷静谨慎地面对摆在自己面前的“奶酪”,摆在自己面前的成名路。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5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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