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诚和顺投资 中心 (有 限合伙 )
北京信诚和顺投资中心 (有 限合伙 )合 伙协议 第 一条 根据 《民法 通 则 》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伙 企业法 》及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伙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经 协商 一 致订立 协议 。 第 二条 本 企业为合伙企业 ,是 根据协议 自愿组成 的共 同经 营体 。合 伙人愿意遵 守 国家有关 的法律 、法规 、规章,依 法纳税 ,守 法经营 。 第三条 本协议 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 、法规 、规 章不符 的,⒉ 1法 律 、 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 第 四条 企业 的名称 :北 京信诚 和顺投资 中心 (有 限合伙 ) 第五条 主要经 营场所 :北 京市海淀 区高里掌路 1号 院2号 楼 1层 101 第六条 合伙 目的 :繁 荣市场 经 济 ,通 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 第 七条 经 营范 围 :一 般 经 营项 目:投 资管 理 、 资产 管 理 ;投 资咨询 。 (以 工 商局核定 的范围为准 )(未 取得行政许可 的项 目除外 ); 第八条 合伙人姓名 、名称及住所 姓名 (名 称 ) 承担责任方式 住所 北 京鼎 兴开 翼投 资 有 限责任 北京市东城 区安定 门外青年湖公园 管 理有限公司 北京嘉恩投 资管 理 无 限责任 北京市朝 阳区双柳北街 39号 1层 101 有 限公司 第九条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 的出资数额 、缴付期 限 、 出资方式 : 认缴 出 实缴 出资 分期缴付 姓名 (名 称 ) 缴付期限 出资方 式 资额 额 出资额 北京鼎兴开翼投 2015自F7丿 弓29 15000 0 15000 货币 资管理有限公司 日 北京嘉恩投资管 2015 ∠F 7 月 8 0 8 货币 理有限公司 29 日 合计 15008 0 15008 第十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 法 1、 企业 的利润和亏损 ,由 合伙人依照 以下 比例分配和分担 : 按照 出资 比例分配和分担利润和 亏损 。 2、 合伙企业存续期 间,合 伙人依据合伙协议 的约定或者 经全 体合伙人决定 , 可 以增加对合伙企 业 的出资,用 于扩大 经 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 3、 企业 年度 的或者 一 定时期 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 的具体方案 ,由 全体合 伙人协商决定 。 第十 一 条 合伙 企业 事务执行 1、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 企业 。全 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 《北京嘉恩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 (委 托代表 :谢 春雨)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 ,其 他合伙 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 。不参加执行事务 的合伙人有权 监 督执行事务 的合伙人 ,检 查其 执行合伙 企业 事务 的情况 ,并 依照约定 向其他不参加 执行事务 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 以及合伙企 业 的经 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 ,收 益 归合伙 企业 ,所 产 生 的亏损或者费用 ,由 合伙企 业 承担 。 2、 合伙企业办 理变更 、注销登记 、设立 分支机构 、修改合伙协议应 经 全体合 伙人 一致 同意 ,本 协议有 明确规定的除外 。 第十 二 条 执行事务 合伙人应具备 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权 限与 违约处 理 办法 ;除 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 1、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 生 ,应 具各 以下条件 : (1)按 期缴付 出资 ,对 合伙人 企业 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 (2)具 有 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 (3)无 犯罪记录 ,无 不 经 营记录 。 2、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 限与 违约处理办法 。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 企业 日常运营 ,对 外代表合伙 企业 。执行事务合 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 违约发生 的 ,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 的损失进行赔偿 。 3、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经 其他合伙人 一 致 同意 ,可 以决 定将其除名 ,并 推举新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1)未 按期履行 出资义务 ; (2)因 故意或重 大过失给合伙人 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3)执 行合伙人事务时严 重违 背合伙协议 ,有 不 正 当行为 。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除名决议应 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 除名人接到除 名通知之 日,除 名生效 ,被 除名人退伙 。 被 除名人对 除名决议有异议 的 ,可 以自接 到除名通知之 日起 三 十 日内 ,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第十三 条 入 伙 、退 伙 1、 新合伙人入伙 时 ,经 全体合伙人 同意 ,并 依法订 立 书面协议 。订立 书面协议时 ,原 合伙人 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 企业 的经 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 。 2、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 同等权利 ,承 担 同等责任 。新入伙 的普通 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 企业 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新 入伙 的有 限合 伙人对入伙前合伙 企业债务 ,以 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 限承担责任 。 3、 有下列情形 之 一 时 ,合 伙人可 以退 伙 :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 由出现 ; ② 经全 体合伙人 同意退 伙 ; ③发 生合 伙人难 以继续参加合伙 企业 的事 由 ; ④其他合伙人严 重违 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 当然退伙 : (一 )作 为合伙人 的 自然人死 亡或者被依法 宣 告死 亡 ; (二 )个 人丧失偿债能力 ; (三 )作 为合伙人 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 法被 吊销营业 执 照 、责令关 闭撤销 , 或者被宣告破产 ; (四 )法 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 必 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 (五 )合 伙人在合伙 企业 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 民法 院强制执行 。 4、 有限合伙人入伙 、退 伙条件 、程序 以及相关责任 有 限合伙人入伙 时,经 全体合 伙人 同意,并 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 同意,订 立 书面协议 。新入伙 的有 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 限合伙企 业 的债务 ,以 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 限承担责任 。有 限合伙人符合本条第 3款 条件 的,可 以退伙 。 5、 合伙人有 《合伙企业法 》第 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的,经 其他合伙人 一致 同意,可 以决议将其 除名 。 对合伙人 的除名决议应 当书面通知被 除名人 。被 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 日 , 除名 生 效 ,被 除名人 退 伙 。被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的,可 以自接到除名 通知之 日起 三 十 日内,向 人 民法院起诉 。 6、 作为普通合伙人 的 自然人死 亡 或者被依法宣告死 亡 的,对 该合伙人在合 伙 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 的继承人 ,经 其他合伙人 一 致 同意 , 从继承开始之 日起 ,取 得该合伙 企业 的合伙人资格 。作为有 限合伙人 的 自 然人死 亡 、被依法 宣 告死 亡 或者作为有 限合伙人 的法人及其他 组织终止时 , 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 以依法取得该有 限合伙人在有 限合伙 企业 中 的资格 。普 通合 伙人 的继承人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人 的,经 全体合伙人 一 致 同意,可 以依法成为有 限合伙人 。全体合 伙人未能 一 致 同意的,合 伙企 业 应 当将被继承合伙人 的财产份额 退还该继承人 。 有 《合伙 企业法 》第 五十 条规定 的情形之 一 ,合 伙 企业应 当向合伙人 的 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 的财产份额 。 第十 四条有 限合伙人与普 通合 伙人 互 换程序 1、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 限合伙人 ,或 者有 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 当经全 体合伙人 一 致 同意 。 2、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的,对 其作为有 限合伙人期 间有 限合伙 企 业 发生 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 3、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 限合伙人 的,对 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 间合伙 企业 发 生 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 4、 企业 仅剩有 限合伙人 的,应 当解散 ;企 业 仅剩普通合伙人 的,转 为普通合 伙 企业 。 第十 五 条争 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发 生 争议时,通 过合 伙人协商或调解解决 ,合 伙人 不愿通过协 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解决不成 的,可 以向仲裁机构 申 请仲裁 ;没 有 达成 书面仲裁协议的,可 以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第十六条解散与清算 1、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应 当解散 : (一 )合 伙期 限届满 ,合 伙人决定不再 经 营 ; (二 )合 伙协 议约定 的解散事 由出现 ; (三 )全 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四 )合 伙人 已不具各法定人数满三 十天 ; (五 )合 伙协议约定 的合伙 目的 己经 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六 )依 法被 吊销营 业 执照 、责令关 闭或者怀废? ; (七 )法 律 、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因 。 2、 企业解散后 ,由 清算人对 企业 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 理和结算 ,处 理所有 尚未 了结的事务 ,还 应 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 3、 清算人 主 要职责 : ①清 理企业财产 ,分 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②处理 与清算有关 的合伙 企业未 了结的事务 ; ③清缴所欠税款 ; ④清 理债权 、债务 ; ⑤处理合伙企 业 清偿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 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 清算结束后 ,清 算人应 当编制清算报告 ,经 全 体合伙人 签字、盖章 ,在 15日 内 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办 理企业注销登记 。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 的 ,应 赔偿其他合伙 人 的损失 ,按 照合伙人承担责任类 型 承担相应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 他合伙人 可 以对其进行起诉 ,追 究刑事责 任 全 体合 北京鼎 公司 北京 司 盖章 签字 蛳 蜴 9iO3t、 年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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