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条款并没有区分劳动合同到期后,由哪方提出终止;意味着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管哪方提出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现实中,可能有不少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和法律工作者潜意识地认为,此类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到期时用人单位愿意续签而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我们再次强调,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不管哪方提出终止,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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