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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gzdoujj 2019-07-08

【曹鹏律师啰里八嗦的按语】 

我们这个团队的业务基本上是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六七年以来,在这个圈子里越陷越深,有点体会可以借此机会分享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是个交叉学科,就像最近我在中航工业集团技术转移经理人培训会上分享的那样,需要运用技术、行业、市场洞察、人脉资源、法律、国资监管、财税、产业链等等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需要国家立法、政府政策、高校院所、中介机构、资本等等全链条的努力。我们是承担其中一部分功能,但必须有掌握全局的格局,需要开放的眼光,即从大处着眼;另外一方面,要熟练运用具体的法律知识或者工具,把一般的规则运用到具体的、创新的商业需求中去,这可以叫从小处着手。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思维方法是基础,要通过多写、多讲和多用把最小单元知识点吃透;又得跳出来,扎进科研院所、科学家中间去,读懂他们的需求,直接以他们实际的需求为导向去思考去设计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我觉得就像拼图一样,每一小块吃透搞明白了,再根据具体需要排列组合,就能以不变应万变,就能不断创新,不断解决一个又一个新问题。 举个例子,就像之前在承担某创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咨询项目过程中,稼轩律师了解到,该机构面向全球招徕优秀科学家团队,利用该机构提供的资金、研发平台、配套服务等开展面向市场需求的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工作。基本上没啥现成经验可参考或照办,我们就得结合机构定位,和他们一起进行战略梳理和业务设计,进而共创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等等。其中有一个看起来不起眼但我觉得很基础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基础法律关系是啥?该机构最终所选择的业务模式其基础法律关系应当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正是这个绝非高大上的结论为整个工作界定了路径和范围,也为整个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划出了重点。当然,也是在工作过程中才发现,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早有规定,但实践中人们对该种类型劳动合同及相关问题仍不熟悉,因此,我们就顺便做点简明扼要的整理,方便学习了解。

文| 刘锦璇,稼轩律师事务所

一、含义(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适用范围(用在哪里?)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形:

  • 单项工作,如专门开发一个软件,研发一项技术,推进一项拆迁工作等;

  • 可以按照项目方式运作的工作,如房屋装修、工程施工中的单项内容;

  • 季节性工作,如榨糖、采棉花、采茶叶等临时需要用工的,但应当有一定的持续性,不同于一次性使用。

三、与劳务合同有何区别

双方基于“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建立的依然是劳动关系,因此区别于劳务合同,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主体地位不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等。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

3. 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一般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能否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虽然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双方约定的期限就是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在此基础上约定了劳动报酬,那么为了完成该工作任务具体用多长工作时间,就不能再用每天八小时工作时间来衡量。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质上仍然为劳动合同,并不是承揽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仍然以月为周期,与其他劳动合同只是终止期限不同而已。劳动者仍然享有休息休假权,如果有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情况的,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六、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质上仍然为劳动合同,双方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法定社会保险权利。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权益。

七、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四个问题

1.何时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或判断标准,以避免双方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2.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应当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也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是否可以续签?

由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工作任务完成时自然终止,自然不存在续签问题。若双方有意就用人单位新的工作任务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这属于重新订立,而非续签。

4.有没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劳动合同的,在一个月内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自超过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自一年届满的次日起,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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