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有哪些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15种 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 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3、劳动者提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四十六条。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8 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9、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或胁迫的手段或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九条 10、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0-12 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 1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 见《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1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1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附: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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