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R有法说 2017-09-27
案 例 小张于2017年2月入职某旅游公司,一个月后公司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小张多次向公司反映,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各种理由不予签订。2017年5月10日,小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入职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法》仅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并未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纳入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条文中未明确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提出辞职是否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笔者认为应当支付,理由如下:
0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做了兜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确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未否定劳资双方口头合同的存在,法律强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本条的兜底规定适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自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02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规定,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应予支持。
03 从经济补偿性质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重新就业、社会保障承担责任,而支付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行为的惩罚,二者不相冲突,用人单位即使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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