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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单位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可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天使佩剑 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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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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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以该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享受经济补偿。因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其他情形”应该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可以享受经济补偿。因此员工以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应享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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