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不是因为买卖合同而负有使票据债务发生的义务,但是票据债务负担的目的,毕竟是在清偿价款债务,所以,票据兑现时,价款债务也同时消灭。如果依修正客观说,将票据债权的法律上的原因确定为“关于发生票据债务的债法上的约定”,那么,只有该约定不生效力时,才有票据债权的不当得返还问题,即使价款债权不存在,也不当然构成不当得利。显然有悖常理。而且,并非所有的以清偿为目的的票据授受,都有该债法上的约定。至于主观说将票据债权的法律上的原因归结为给付目的,更是逻辑不清,自相矛盾,既然给付的概念本身就包括了给付的目的,(注:依旧说,给付为有意识增益他人之财产,给付的目的则在法律上的原因予以考虑。但是,依新说,给付是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的目的而增益他人财产,具有双重目的性。本文从新说。)那么,给付的法律上原因又怎么能回到该目的上去寻求呢? 如果当事人是为了担保的目的而授受票据,如甲为了担保对乙的借款返还债务,对乙以自己为收款人所签发的汇票为承兑,或者对乙签发本票,情况则有所不同。此时,票据债权人并不能在票据到期时无条件行使票据债权,票据债权行使的条件和方法,均须根据独立于借款合同之外的担保约定,该约定使得债务人负有发生票据债务的义务,所以,债务人负担票据债务正是为了履行该约定所生的债务,票据债务的法律上的原因,正是该担保约定。担保约定不生效力,给付(票据债务的负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反之,担保约定有效,票据债权仍有法律上的原因。但是,如果被担保的债务不存在,通过担保约定的解释,给付(票据债务的负担)的目的可能不能达到,仍然构成不当得利。总之,在当事人为了担保的目的而授受票据的情形之下,应当根据修正客观说,将担保约定认定为票据债权的原因。 五、票据的不当得利抗辩 在存在不当得利事由的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能否以负担票据债务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具体而言,甲为了清偿买卖合同所生的价款债务时对乙签发本票,而事后发现买卖合同不生效力,如果票据到期后,乙向甲提示票据并请求付款时,甲能否提出票据的不当得利抗辩?如果承认票据的不当得利抗辩的适用,那么,构成该抗辩事由的范围到底有多广?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取决于票据无因性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功能的确定。 如前所述,根据票据债权或者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票据债权的存续,不直接受基础关系债权影响;票据债务人不得直接以基础关系债权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但是,根据我国的票据理论,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属于人的抗辩,票据授受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直接援用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以对抗票据债务人的请求。(注:参见梁宇贤:《票据法新论》,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16-117页;郑洋一:《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26页;郑玉波:《票据法》,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55页;王小能:《票据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9页;姜建初、章烈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39页等。)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显然,我国票据法也采用的是直接对抗说。该说将票据无因性的功能仅仅限于间接当事人之间,而否定票据无因性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的适用。既然票据债务人可以直接以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对抗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票据直接关系人之间,并无票据无因性的适用,那么,也就当然不需要也不能通过不当得利来行使抗辩。直接对抗说将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都作为基础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行使票据债权的抗辩事由,从而使得票据债权几乎完全丧失作为独立财产的价值,成为类似于保证债权的从属于原因债权的债权,票据无因性的价值所剩无几。(注:参见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而且,票据法第十三条将基础关系的同时履行抗辩也作为基础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行使票据债权时可以直接援用的抗辩,显然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要件。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当事人间才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可能性。(注: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78页。)但是,根据票据无因性,票据债权与原因关系中的价款债权为两项不同的请求权,发生原因各不相同,即使债务人签发本票于债权人是为了清偿买卖合同所生的价款债务,票据债权与买卖合同所生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和交付的债权是基于不同的合同而生,并不符合上述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要件。鉴于上述直接抗辩说的缺陷,我国票据理论与实务不仅应该承认票据无因性在基础关系间接当事人之间的效力,而且应当重视票据无因性在基础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功能。即使是基础关系直接关系人之间,也不能直接援用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但是,这并不是说,基础关系直接当事人间就不能产生任何抗辩,而是受益人可以终局的保有该利益。如果基础关系存在永久抗辩,如买卖合同不生效力或者价款债权已经因为清偿而消灭,票据债务人仍然能通过不当得利的抗辩,拒绝付款,甚至可以行使票据的不当得利返还, 第5/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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