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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的思考

 心雨室 2015-07-30

    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依纪办案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试行案件主办人制度”。这一要求是很有针对性的。从实践看,要提高严格依法依纪查办案件的能力,必须建立健全办案工作责任制,而案件主办人制度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目前存在或容易产生的问题

    在办案实践中,由于缺少案件主办人制度,有时会出现一些问题,影响到查办案件工作的质量。

    1. 缺少明确的分级负责规定,容易产生权限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因权限不清,易出现有的领导不尊重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和建议,个人说了算,在查办案件的相关环节,案件承办人只有具体办事的义务,没有充分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因职责不明,会导致案件承办人无章可循,不清楚自己在办案过程各阶段的职责和权力,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同时还容易产生责任不清的问题,有时会出现人人都过问、人人都不负责的情况。

    2. 缺少明确的激励机制,难以评估办案质量。因缺乏具体的案件质量考核标准,致使难以评估办案质量,难以评价案件承办人的责任意识、工作能力、办案水平。这一方面可能影响案件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可能影响案件承办人的工作积极性。

    3.个别同志对办案工作缺乏正确认识,容易出现偏差。一方面,有的案件承办人错误地认为,查办案件是领导的事,自己只是做些具体事情,所以依赖性强,事无巨细,一概请示,主动性、积极性不够;另一方面,有的案件承办人认为自己有无限的权力,不服从行政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管理,大事小事不请示,个人说了算。

    4. 缺少对相关程序的明确规定,容易出现操作不规范,相关手续不健全的问题。

  制定案件主办人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

    制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检查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办案能力,确保案件质量,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每个纪检监察干部真正做到严格依法依纪查办案件。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办案工作责任制度,进一步提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办案能力和水平。笔者认为,在研究制定案件主办人制度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 坚持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相统一的原则。制度的建立首先来源于实践,必须根据查办案件的实际情况、经验教训研究制定案件主办人制度。同时,还要增强创新意识,要善于借鉴公安、检察等机关的相关制度规定,更要善于学习先进的现代管理理念和制度,勇于创新,改变过去的一些制度笼而统之、过于原则、不易操作等情况,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可行性和操作性。

    2. 坚持严格依法依纪行使职权的原则。研究制定案件主办人制度必须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还要汲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纪条规的原则精神,处理好独立行使职权和严格依法依纪查办案件的关系,保证案件承办人依纪依法正确行使职权。

    3. 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办案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案件主办人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要从办案工作责任制的角度认真研究,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权力分解要明晰,职责和权限要明确,适度增加案件主办人的权限和职责,正确处理案件主办和行政管理的关系、案件主办和分管领导的关系、案件主办和案件协办的关系、独立行使职权和有限职责的关系、独立行使职权和请示汇报、服从领导的关系。

    4.坚持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原则。在制度设定上,必须体现案件主办和分管领导的监督和制约、案件主办和案件协办的监督和制约、个人主办和集体会办的监督和制约等方面的要求。在程序规定上,必须保证查办案件的各个环节、各种措施、各项手续的合法性,保证案件主办人建议权的合法性。

    5.坚持激励保障和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赋予案件主办人一定的权限、承担一定的职责,就必须从制度上保证相应的激励措施,以切实保护案件主办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同时,要制定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以增强案件主办人严格依法依纪查办案件的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意识。

    案件主办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案件主办人制度应当包含案件主办人的管理、职责、考核、奖惩等四个方面内容。

    1. 案件主办人的管理。案件主办人是指由委领导或室负责人指定,依照有关规定,相对独立行使办案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纪检监察员。案件主办人接受本室主任、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对查办案件的分管领导负责,并接受分管领导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为案件主办人配备若干名协办人,案件协办人一般由分管领导决定,必要时与案件主办人商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确定后一般不作变更,若需变更,由分管领导决定,并说明理由。

    2. 案件主办人的职责。查办案件执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案件主办人负责调查案件,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案件主办人接案后,负责拟定核查意见或调查方案、调查提纲、工作计划等报分管领导。领导批准后,案件主办人负责具体执行,协调有关方面,安排协办人的工作,管理查办案件的日常事务。案件主办人可根据查案工作需要,负责提出采取各种措施的建议,如对涉案人员实行初核、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查询或冻结存款、扣押款物、外围调查等,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案件主办人还应当负责以下工作:亲自参加主要证据、重要证据(如主要涉案人员的口供、重要的物证等)的收集工作;在办案组内部意见难以统一时决定主导意见;在查案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指示妥善处置;安排调查组内部所有文书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工作;负责查案大事记的编写,记录工作日记;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的案件,应在办案期限届满之前制作书面报告交分管领导,提请批准适时延长。案件协办人协助主办人工作,服从主办人的安排,完成主办人交办的各项任务。案件协办人负责办理案件材料的保管、移送、装订、归档等事宜,案件主办人负责指导、督促。案件协办人有发表并保留个人意见的责任和权利。案件主办人负责与协办人协商后提出案件的处理建议,并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案件结案后,案件主办人负责撰写总结报告。

    3. 案件主办人的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对案件主办人的考核,考核内容为:(1)办案质量。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2)办案期限。办案是否在规定期限完成,延期是否书面报告,是否得到批准。(3)工作能力。办案组工作是否运转正常,安排协办人工作是否合理,执行领导指示是否准确,内外协调是否得力。(4)材料规范。核查意见或调查方案、调查提纲、工作计划等是否按时提交,所有文书的起草、修改、审核、发送等工作是否规范,案件材料的保管、移送、装订、归档等事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办案大事记是否编写,办案工作日记是否亲自记录。(5)遵章守纪。工作中是否依法依纪、文明办案,办案时是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办案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4. 案件主办人的奖惩。室主任负责将综合考核情况报告分管委领导。年终考核时,室领导负责将综合考核情况报告干部管理室。对案件主办人的考核结果,作为部门推荐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及其他待遇等方面的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朱跃宁 作者单位/江苏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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