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黄某借给何某20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何某偿还我朋友黄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明何某除一套180平方米的住房(价值70余万元)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何某已婚,育有一女。请问:何某的这套住房能否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只可查封不可处置)。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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