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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辑论文】徐向东:具有经验根据的信念、自然...

 张念瑜 2015-08-04
在休谟的意义上,一个自然信念必须具有四个特点:首先,它是一个我们必须在我们的共同生活中采纳和接受的信念;其次,在最终的分析中,它不可能具有理性辩护;第三,若没有这个信念,人类的正常生活就变得不可能;最终,它是人们普遍持有的信念。在休谟那里,我们至少可以鉴定出两个自然信念:对外在世界的信念和对自然的均一性的信念。按照我们在上一节中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两个信念是如何满足那些条件的。
现在明显的是,休谟并不认为相信上帝存在的倾向“就像我们相信自己的感觉和经验那样有力和普遍”。即使我们就像《自然宗教对话录》中的斐罗那样充分确信设计论证,因而断言上帝确实存在,但那个信念是一个理性的信念,而不是一个自然的信念。
因此,对上帝的信念并不满足这个条件:这个信念是普遍的和不可避免的。在这点上,有人可能会反驳说,如果没有那个信念,那么生活就是不完美的。然而,证明的负担是落在提出这个批评的那些人的头上——他们必须向我们表明这样一个生活为什么是不完美的。如果我们甚至在原则上没有对上帝的认知接近,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先验地断言没有那个信念的生活是一个不完美的生活。当然,没有任何信仰的生活有可能并不值得过。但这并不足以表明我们应该持有的那个信仰就是对上帝的信仰。另一方面,当我们试图在经验上界定出一个完美生活的轮廓时,我们对这样一个生活所够达到的任何特定理解,可能不是原则上无可争议的。除非那些相信基督教的人已经使我们确信,如果我们确实持有一种关于上帝的怀疑论,那么我们就不可能过上一个完美的生活,否则对上帝的信念至多是一个选择性的信念,而不是一个普遍的、不可避免的信念。因此,这个信念不可能成为一个休谟的意义上的自然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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