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因业务需要,成立了8家合伙企业,共计注入资金50亿元。 依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和会计核算方法的专家共识,投入的资金计入了“合伙人投资”科目中,也没有设置“资本公积”科目。 依据国税发【1994】25号文: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512&flag=1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6578&flag=1 目前,“合伙人投资”科目,不在发布的文件的”税目和税率表“中,同时,合伙企业本身也没有专用会计制度的要求。 求教:如果要针对50亿元投入资金的资金账薄征税,要依据什么文件来征收? 谢谢。
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要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只要记入资金账簿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就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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