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类企业发展迅猛,日渐成为资本市场的新宠,这类企业多以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进行注册登记,不少合伙制企业合伙人出资额动辄上亿元。对于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出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问题,长久以来由于合伙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明确,一直存在争议。 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阅读的第13,403篇 作者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出资额是否应按资金账簿项目缴纳印花税这个问题,逐渐引起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讨论,征纳双方看法不一致,各有各的观点。 近日,北京市税务局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做出了答复,明确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让大家重新关注了这个问题。 温馨提示: 在认可合伙人投入资本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税务机关答复中,往往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情况进行了条件限制,即合伙人投入资本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然而,在实务工作中有很多企业或财务人员很容易忽略这个问题,把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直接记入到实收资本里,一旦将企业出资额记入到会计制度的实收资本,此时可能就会被税务机关征收印花税。 因此,我们建议财务人员应当设置单独的科目(“合伙人资本”科目等)来核算合伙人出资,以防范印花税的争议和税收风险。 |
|
来自: christopbin > 《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