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没有下来的同居如何析产 李娜 【绪言】 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分手之时,房产证没有下来,法院针对购房合同如何判决。 【案情回放】 80后的小柔和小雷,相识在大一,相恋在大二、大二下学期小柔与小雷将爱巢建立在校外,节衣缩食租了间小房。毕业后小柔为了小雷放弃了老家安排好的工作,留在京城和小雷一起打拼。那时的北京公交车还没有实行优惠,上车就是一元钱,为了省一元钱,两人常常下班徒步回家,日子一天天的过,车子有了,房子有了,票子有了,可感情却没了。 由于两人没有结婚,但两人有房产,有车子,两人都要房产,争执不下,只能通过法律解决。小柔找到本律师和同事,代理此案。 【本案焦点】 由于其他原因,房子的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双方手中现在只有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国婚姻法规定:房产证没有下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处理,先处理离婚问题,待房产证下来后,再行主张。问题也就随之来了,这种情况下,小柔和小雷没有结婚也就是说不是法律意义上夫妻关系。对于此房的审理也可以不适用婚姻法此条规定。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2007年9月18日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住宅楼一套,双方共同出资,2009年原告将贷款还清,2009年底二人解除恋爱关系,因双方诉争的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我所有,我给付被告折价款。 被告辩称:认为原告主张诉争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没有法律依据,目前该房还没有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诉争房屋是和原告共同购买,不应当归一方所有,且我不同意原告所主张的双方的出资比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和被告原系恋爱关系,2007年原被告和北京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购买诉争房屋。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首付款中父母为被告出资数额,关于剩余的款项,原告主张均是自已出资的,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华天通房地产评诂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诉争房屋的市场现值为xxxxxx元。 【朝阳法院一审经审理认定】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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