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家荣,安徽省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欢迎点击标题下方“法行天下刘秋苏”或者搜索公众号“fxtxlqs”关注公众号。本文欢迎朋友圈转发!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媒体转载须取得授权,且需注明作者及出处“法行天下刘秋苏”。
【案情简介】 申请人曲某于2013年3月10日到被申请人马鞍山某置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每周工作6天。曲某2013年3月10日至31日领取了工资3000元、4月份领取了工资4470元、5月份领取了工资4433.14元,2013年7月6日,申请人离开时双方协商一次性领取了工资(含经济补偿、双倍工资)计11729.75元。2013年7月11日曲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马鞍山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加班费、额外一个月工资、二倍工资等共计34670.00元。 【争议焦点】 双方于2013年7月6日的协商结果:马鞍山某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曲某工资(含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双倍工资,双方无争议)11729.75元,是否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维持了双方协商的结果,驳回了曲某这一部分的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 《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评析】 马鞍山某置业有限公司递交的双方协商的证据中,具体给付曲某的金额为11729.75元,其金额数明显超过了曲某6月份、7月份5天的工资数额,这份证据有曲某本人签字认可,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就申请人6月份、7月份5天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二倍工资的协商结果,该协商行为符合《调解仲裁法》中倡导的双方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规定,经核算,其具体给付金额也没有显失公平,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予以肯定。但马鞍山某置业有限公司凭此证据认为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所有劳动争议,不符合客观实际,其肆意扩大了协商内容的范围。该证据从形式上看,“用途栏”中的文字没有“等”字等涵盖性文字,其文字含义的解释具有单一性,没有产生其他歧义可能,从实质内容上看,金额也仅限于11729.75元。因此,只能认为该份证据只解决了马鞍山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曲某6月份、7月份5天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二倍工资的问题。对其扩大的解释,仲裁委没有采信。 【案外思考】 《调解仲裁法》提倡劳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和解后又反悔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劳动者反悔的,应当从双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诚实信用、有无显失公平等方面加以综合考量,如果协议过程带有欺诈、胁迫、误解的行为,协议本身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内容也显失公平,就应当撤销该协议,按法律规定裁判。如果劳动者为了尽快处理双方的争议,避免缠诉的诉累,主动放弃自己部分权利,且放弃权利的部分占全部权利的比例较小,即不显失公平,就应当尊重当初协议的内容。当然,如何把握显失公平的度,也是仲裁工作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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