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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想以劳动者签署的“再无任何劳动争议”来逃避责任,法理不容!

 隐遁B 2023-06-01 发布于广东

现在很多小企业,在用人方面,真的是绞尽脑汁地压榨劳动者,好像这劳动者都不是人一样,能坑就坑。这不是少数现象,而是很普遍的现象。

主要的表现有:劳动者都工作了,还没有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买保险,没有支付相应的高温补贴之类的福利等等。

好像员工就是企业的敌人,企业恨不得与员工对抗到底。

作为劳动者,当自己工作一段时间企业还没有和你签署合同,没有给你买社保,答应给的福利没有给到位,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敲一敲这些企业的脑袋。


案例

张某到一家公司去当司机,但是双方并未签署劳动合同。

工作还没有到一个月的时间,张某就在一次工作中受伤,致右手环指末节骨折。

张某受伤之后,这个公司好像销声匿迹了,也没有到医院去慰问,甚至连第二个月的工资也没有发给张某。

最后张某没有办法,自己跑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在反映情况的当天,这个公司就支付了张某第二个月的工资。

同时,张某在印有“本人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款项已经一次性收取。该款项收到后,本人与公司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及经济纠纷。”字样的《收条》上签署按手印。

治疗了一个月之后,张某到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的结果是10级伤残。确定张某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其中不稳定期为1个月,恢复期为2个月。

于是,张某便申请仲裁,仲裁裁定公司支付张某医药费119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元、防暑降温费203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上述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签署的《收条》是否能够免除公司支付劳动者工伤赔偿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不可以,理由如下:

1. 这是“收条”不是“协议”,也就是这个这个过程并不是双方协商的,而是公司的单方行为。

2. 该《收条》文本并非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劳动者签字时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向劳动者进行了提示或说明。

3. 《收条》明确记载了劳动者收到的款项仅为2021年7月的工资3216元,不包含其他福利或是赔偿。

4. 该《收条》记载“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并未明确具体争议事项,是否包括其他福利、工伤赔偿,且双方并未就工资福利、工伤赔偿等事项进行过协商。

5. 劳动者签署该《收条》的时间是在发生工伤后第六天,劳动者受伤尚未治疗终结,亦未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对工伤造成的实际损失尚不能预见。

法院列了上述五点理由,其实从本质上说明一点,这《收条》并不是张某真实的意思表述。同时,如果将“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理解为支付其他福利、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的责任,对劳动者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这个《收条》并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是张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启发

这个案子中,双方明显不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既然法院认定《收条》不属于协商的内容,那么就存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张某双倍的工资才是。不过,法院是不告不理原则,张某没有就此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自然没有法院支持一说。

不过,张某主张了第二个月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由于张某的工作还未满一个月,不符合此种情形,在劳动仲裁的时候没有得到支持。

很多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或者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这种行为就是一种“贪图小便宜”的行为,他们认为这样就可以省去一笔缴纳社保的钱,同时自己认为只要不签署劳动合同,那些员工随时就可以开除,这完全是企业的异想天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社保,最后社保要出的钱,全部由企业自己来承担,难道这就是典型的贪图小便宜的后果吗?

一个企业,只有对自己的员工负责,才有可能对自己的顾客负责,才有可能让自己生存下来,要不然,这个企业只是社会的垃圾罢了,迟早就会被丢在垃圾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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