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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事件需要弄清哪些法律问题

 致虚守静666 20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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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晚,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牵动着每个人的心。伤亡人数不断增长,救援工作还在继续。在事故的赔偿、问责等方面,会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事故发生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凡是在本事故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主张赔偿。这些单位包括对“爆炸物”存贮和运输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爆炸物的所有者等。

在公司上夜班遭遇不幸算工伤

在公司上夜班(包括在传达室值班的),除了有权向责任方要求赔偿外,本身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并且,工伤赔偿和责任方的赔偿可以同时兼得。

可就安全生产责任险理赔

据报道,现有的损失主要包括邻近企业的仓库产品(如汽车)、房屋和装修损失、人身损害甚至死亡。

天津市自2011年开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中包括公众责任险和团体意外伤害险,该市行政区域内五类企业应当投保,包括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安全事故造成第三方或周围公众伤亡、财产损失的,可以由公众责任险赔偿,参保员工个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团体意外伤害险来赔偿。其中,公众责任险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企业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每人死亡、残疾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目前尚不知道涉事单位购买公众责任险的金额,但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就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人身损失赔偿应一次性结清

根据《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这些项目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当一次性结清。

事故责任人被判刑不影响赔偿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而不是故意。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事故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本次事故中,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被判刑并不影响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先向受害方赔偿,然后再去缴纳政府罚款或刑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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