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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撞身亡 某知名保险公司拒付80万保费近两年!

 个案说法 2020-10-30


案情

2018年4月,云南小伙子耿直(化名)在一家运输租赁公司(下称租赁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并且和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书》。耿直被租赁公司指派到一家混凝土公司场地内从事清洗罐车的工作。同时,运输租赁公司给耿直和其他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
 
当年11月14日,耿直像往常一样清洗完罐车后,在前往混凝土公司内的生活区时,一辆装载机将其撞倒。耿直当场死亡。
 
2019年7月22日,租赁公司向耿直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了110万。
 
然而,尽管事故发生后,租赁公司通过混凝土公司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但是保险公司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保险赔付义务。无奈之下,2019年11月1日,租赁公司将某保险公司起诉到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诉讼维权


租赁公司的代理律师叶明奇认为,2018年9月29日,租赁公司签订的《代缴保险协议》中约定:租赁运输公司投保险种为雇主责任险;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运输公司指定的投保人员,在其投保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原告的客户指派的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包括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和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从而致伤、残、死亡,发生医疗费用,被告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住院津贴、医疗费用保险金。而且,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是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内。因此,耿直的死亡完全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雇主责任险范围内。
 
根据《保险承保明细》载明,承保人员死亡赔偿限额为每人80万。而租赁公司已经将110万的赔偿款支付给了耿直的家属。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给租赁公司80万。



争辩焦点

而某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认为,耿直所受的意外没有经工伤认定,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发时,耿直是在原告将其派往案外人工地履职过程中发生事故;其次,即便如此,保险人赔付雇主责任险前提也必须是雇主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原告应当明确其承担雇主责任的基础,况且本案事故是因混凝土公司侵权所致,被告也不清楚原告是否放弃了对第三人侵权的索赔权。
 
针对被告的辩解,叶明奇律师表示,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致伤、残疾或死亡,依据国家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通常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赔偿标准及其数额则由政府单方面确定,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向一审原告支付保险金,显然二者目的与功能不同,有实质差别,不能相互替代。因此,被告以此抗辩不同意承担原告的损失,于法无据。
 
     另外,昆明市五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死亡事故责任性质及责任认定的证明》载明混凝土负企业主体责任,系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并非侵权责任的认定,二者不能混淆。且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而非侵权纠纷案件,对于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而产生,案外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与本案无关,被告不予赔付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2020年9月9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给租赁公司保险金80万。案件受理费11800由保险公司负担。

结语

尽管案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争议,但是作为一家大型知名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却消极应对,不积极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对投保人依法进行赔偿。这就导致投保人租赁公司无法及时赔付死者家属,同时还要聘请律师从云南到上海打官司,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正所谓投保时,保险公司好话说尽,索赔时却百般刁难。要知道,诚信才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石!

叶明奇

云南省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云南省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专家人才库律师、荣获“名人百科”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行业影响力人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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