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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适用校方责任险​ | 学校治理系列文摘之十二

 昵称65712878 2020-01-23

校方责任险推广实施以来,对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依法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均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校方责任险同时涉及保险、合同、侵权、教育等多个法律部门和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在对校方责任险的适用范围和制度功能上,实践中还存在不少认识误区,有待进一步矫正和厘清。

正确认识校方责任险的适用前提

有人认为,只要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学生在受到伤害后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以致有些学校在事故发生后,认为有保险公司为其做后盾,就对事故责任进行大包大揽,对受伤害学生及其家长任意作出各种赔偿承诺或约定。这种观点和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校方责任险解决的是学校的责任赔偿,前提是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并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和责任,而是因为受伤害学生自身或学校以外单位(人员)的过错,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学校的原因给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的,既不属于学校侵权责任的范畴,也不属于校方责任险的赔付范围,而只能由受伤害学生自己或其他有关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不得自行对受伤害学生及其家长作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或约定,以防事后保险公司不认可该赔偿承诺或约定而使学校陷于被动。


正确理解校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有人认为,只要学校负有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就会代替学校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全额赔偿。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某些免赔情形,比如,对因学校教职工体罚或殴打学生给学生造成人身损害,以及学校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失等,保险公司一般都不予赔偿,这些除外责任条款使得学校在某些情况下仍然有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受伤害学生的损失,以及对超出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的损失,其差额部分也须由学校自行负责赔偿。由此可见,即使学生伤害事故属于学校责任事故,也不意味着保险公司会代替学校进行全额赔偿,学校仍有可能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实践中,有的学校为救治受伤害学生,会主动或应学生家长要求,先行垫付救治受伤害学生所需的前期费用,但学校一定要注意垫付的额度,因为事故的责任归属、学校责任的大小以及保险公司最终能赔付多少都尚未有定论,过多垫付会导致学校在事后理赔时陷入被动。

正确看待校方责任险的制度功能

有人认为,有了校方责任险,学校在学生安全的问题上就可以放松警惕了。这样的想法是极其有害的。首先,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事关重大,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是学校的法定职责,这一责任并不会因为民事赔偿义务的转移而减轻或消失。其次,鉴于保险合同中通常存在着保险公司限额赔偿和免于赔偿的规定,因此,在发生学校责任事故后,学校仍有可能要自行承担部分甚至全部赔偿责任。第三,即使受伤害学生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解决的也只是对受伤害学生的民事赔偿问题,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学校及有关责任人可能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过分高估校方责任险的作用,甚至把其当作“免死金牌”的观念是极其有害的。

总之,校方责任险虽然为分散学校办学风险、增强学校赔付能力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在安全管理上拖沓、懈怠。学校应正确看待自身所肩负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义务,即便是在全面推行校方责任险的背景下,学校的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和安全措施非但不应放松和弱化,反而应当得到进一步的增强和提高,学校在依法、规范办学和正确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方面仍然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大意。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才能更好地履行学校的公共教育职能,才能为办好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全文见《山西教育(管理)》2018年第8期)

文章来源 | 《教育文摘周报》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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