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鉴卡”的管理 药学部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 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各调剂部门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 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 储存和保管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监控设施。 药品的领发 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专册登记表、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 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 实行“五专管理”:即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柜加锁,专人负责。 采购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验收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人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贮存与保管 应在库房中设置相对固定的位置保存二类精神药品,并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 账目管理 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账物相符。 处方调剂管理 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超过7 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规定剂量凭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销售该类精神药品,禁止超剂量销售、无处方销售。 蛋白同化激素 代表:如甲睾酮、苯丙酸诺龙等; 肽类激素 代表:人生长激素、人促红素(EPO)或重组人促红素(rhEPO)、促性腺激素等。 麻醉药品 代表:可待因、哌替啶、芬太尼等; 精神刺激剂 代表:可卡因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代表:麻黄碱 其它 如! R/ T6 Y$ r% U% m9 F β受体阻断剂有镇静效果,如射击、体操、滑雪、赛车等项目的运动员用后,可降低血压、减慢心率、减少心肌耗氧量,增加人体平衡功能、增强运动耐力,尤其能6 s/ n/ ]0 P1 y6 C4 r7 | 消除运动员比赛前的紧张心理,使之正常或超常发挥竞技水平,取得良好成绩。但滥用此类药物,会引起头晕、失眠、抑郁、幻觉、心动过缓、低血压,严重者可诱4 ^* p3 }8 D& i \- Q, D# q+ O 发支气管哮喘。若长期使用后突然停药,则会引发心跳过速,心肌梗死,乃至突然死亡。 利尿剂可帮助人短时间内急速降低体重,易造成人体严重脱水、肾衰竭。可被自行车、柔道、摔跤和举重选手滥用。 兴奋剂的管理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贮存与保管 生物制品贮存库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出库均需及时填写库存货位卡及分类账并签字。 运输 运输期间应遵循三原则: 入库验收 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因此,入库验收时供货单位应提供批签发报告。 使用管理 调配生物制品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合格后予以调配;并由药师复核药品,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使用中密切观察药物不良反应,医护人员应掌握生物制品的不良反应及相应的处置方法,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原料血浆的管理 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或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一个单采血浆站只能与一个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签约和提供原料血浆,并接受其业务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血液制品的管理 药库设置血液制品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且应严格划分。购人验收时需详验检验报告书,进口者还需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血液制品批签发报告。入库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使用管理 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血液制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对使用血液制品进行有效地的血液警戒和药物警戒。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并注意血液制品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 生物制品(除变态反应原外); 中药注射剂; 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不能配制。 医疗机构制剂申请的流程 (1)临床前研究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不得进入市场。遇到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需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 不良反应观察与处理 配制和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注意观察制剂不良反应,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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