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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税对欠税清理工作的要求

 tutu506 2015-08-21


  宁夏 梁静茹 - 梦想星搭档第二季 公益盛典

湖南省地税对欠税清理工作的要求

欠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合称纳税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税收是以法定的形式强制法人和公民尽经济义务的过程,如果一家企业抱着侥幸的心理躲避欠税,执法机关会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清缴税款,企业立足于社会,靠的是守法和诚信,缴清欠税是纳税人躲不掉的义务和责任。


一、对于欠税,税务机关可以这样办

(一)从欠税之日起每天加收欠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


(三)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五)加大欠税公告力度,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税款。


凡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掌握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强制措施。


二、欠缴税款,纳税人这些责任不可少

(一)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


(二)欠税人申请破产,应告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


(三)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欠缴应纳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三、欠税管理,这些工作要求已明确

湖南省地税局2014年曾专门下发通知(湘地税函〔201456号),要求全省地税系统进一步做好欠税清理工作。


通知明确,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欠税管理工作:


一要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要积极推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同时要严格执行缓缴税款审批制度,加强欠税检查。加大欠税公告力度,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税款。


三要参与企业清偿债务。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一些生产状况不错、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掌握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强制措施


通知规定,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死欠”核销制度:


(一)地税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二)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加强对大集中系统影响“待征税金”科目凭证的管理,发现错误使用凭证现象时应及时纠正。会计凭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


对欠税清查发现的未进入大集中系统的欠税,应补录“纳税申报表”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应补)”等凭证,税款所属期按欠税实际发生日期录入,会计分录为:借记“待征税金-本年新欠”,贷记“应征税金”


对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其欠缴税金、罚款及滞纳金。对于符合这种情况的欠税,由税源管理部门填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经征管部门确认、县级以上地税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送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处理。会计分录为:借记“损失税金核销-核销死欠”,贷记相应“待征税金”科目。“核销死欠”仅是税收会计在账务处理上的核销,是一种内部会计处理办法,地税机关不能因此而放弃追缴税款的权利。县级地税机关应建立“核销死欠”清册,并报上级地税机关备份。


对纳税人已关停、已实际消亡但尚未进行破产清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待征税金-关停企业欠税”、“待征税金-空壳企业欠税”中继续反映,不得进行死欠核销。


对于因使用错误凭证而造成账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错误欠税”、“虚假欠税”等情况,应由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征管部门确认、县级以上地税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使用“凭证冲销”功能进行会计更正。


(三)不得使用虚拟文书处理欠税数据。不能为了消除欠税而通过录入虚拟的“减免税审批文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应退)”等文书把待征税金转成减免或多缴税金。


(四)严格控制大集中系统“欠税维护工具”的使用。“欠税维护工具”的作用是清除应征凭证的待开票金额,并根据清除后的待开票金额重新生成征管分户台账和会计分户台账的年初数。但欠税数据必须经过严格核实且操作员充分理解维护工具功能,并能及时、逐笔补录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时才能使用。


通知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欠税清理工作:做好欠税清理工作,对于依法征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征管和科技发展、收入规划等部门要具体抓,层层抓落实,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全省地税系统欠税清理工作取得较大的成效。


娄底地税发布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和13户企业欠税公告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

纳税人名称

湖南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431322796876437

组织机构代码

796876437

注册地址

新化县上梅镇华新社区

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怀东,男,身份号码110227********1531

财务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马丽娟,女,身份号码432524********8021

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

机构信息

案件性质

偷 税

主要违法事实、

相关法律依据及

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2014年11月13日至2014年12月17日,经新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采用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缴营业税等税款合计8622301.0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偷税,被处以追缴税款8622301.01元及其滞纳金、处以罚款8622301.01元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涉嫌逃税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有关规定,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娄底市地税局第二批欠税企业公告

名 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

欠税合计(万元)

1

娄底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刘小怀

4131

2

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聂均平

1922

3

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部

邓君

1626

4

湖南娄底百花房地产有限公司

刘助美

1453

5

湖南省娄底市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彭青松

965

6

湖南新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周向鲁

557

7

娄底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易健

556

8

娄底市新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才希

504

9

湖南壹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晏忠强

482

10

娄底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湘卫

445

11

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

黄弢

422

12

娄底市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姚欢英

337

13

湖南湘怡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正良

181

合计


1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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