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张三丰,男,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现年37岁,家住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龙虎乡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 13042619780311xxxx 职业 矿工;
现住址 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白云小区xx号; 电话158 4708 xxxx。
被告:准格尔旗特弘煤炭有限公司官板乌素煤矿;
地址 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国华电厂东北角官地塔村;企业代表 李xx,矿长;
电话1584778xxxx(企管部部长张xx),1504878xxxx(劳资科科长张xx)。
诉 讼 请 求
就原告与被告劳动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经准旗仲裁办审理。原告不服,于7月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故意拖延时间且只提供少量证据,院方难以裁决,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撤诉。
为了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讨回公道,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97天双休日加班工资人民币(下同)87613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6.5天加点班未付工资2924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天因矿方安排临时休班工资441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0天年休假加班未付工资8827元;
以上四项合计:99805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办2010年3月20日--2013年12月31日社保;
6、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四年间共41天法定假日加班费差额款9950.7元;
7、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次诉讼活动相关费用。
根据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规定,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因加班费引起的劳资纠纷,是一项特殊的民事案件,其相关的直接证据如职工签到表、考勤表、工资表等都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很难拥有这些证据;即使有,用人单位也会找出种种理由拒绝承认。
被告给职工发放工资是委托建行统一代发,职工没有工资条;
全体职工所有双休日、节假日上班或加点班成为常态,被告从不提供加班条。
一、实 事 理 由
被告官板乌素煤矿自从2008年8月由准格尔旗特弘公司(46%股份)与河北张矿集团(54%股份)合股组建至今,在对待员工的工时、休息休假及工资报酬等方面,多处涉嫌违约、违法、合同欺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安排任何节假休息日。
双休日、节假日、年休假等假日,一律没有。也无任何有关休假问题的约定、通知、公告、会议、合同附件。纯属被告单方面变相强迫工人全年劳动。
以机运区为例,2013年出勤月份达到9个月的有156人,其中全年实际出勤超过250(不含)天以上的143人,占91.7%;达350天及以上的42人,占26.9%;甚至有20人超过360天,其中更有10人全年1天不漏。而职工因事因病请假误工等于旷工。
(二)、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加点费。
关于加班费问题,我国众多法律均有以下同行规定:
(1)、在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之外延时上加点班的,按正常工资150%支付;
(2)、双休日(全年104天)当休未休而上班的,按正常工资200%支付;
(3)、法定假日(全年11天)当休未休而上班的,按正常工资300%支付;
(4)、年休假当休未休而上班的,按正常工资300%支付。
被告没有为矿工安排各种休息休假,也拒绝为职工考核、计算加班工资。
1、加点班工资低于正班。
被告的工资表中“生产加班”一栏一律为加点班,其工资标准为固定值。这与其计件工资制相矛盾。其中机运区从2013年开始由以前的100元、110元提升到140元。这些固定值,都低于正班工资,按照150%的支付标准,至少还须补偿50%
2、双休日上班从来不算加班。
在被告的实际管理中,双休日上班从来不算加班。工资表上也没有反映双休日加班工资怎样支付的事实。其中只有少数人个别时间的加点工资。
法律规定,职工实际月出勤只要超过20.83天,就应当享有双倍加班工资。
被告之所以一再强调计件工资、强调“计件工资中包含公休日加班工资”就是为了以计件工资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霸占大量加班费的非法目的。
被告多年来一直坚持不给矿工依法安排休假。不但剥夺了《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损害了广大矿工的身心健康,还与其他依法为职工安排休假、免费接送但职工工资依然比被告还高的许多煤矿形成不正当竞争。
事实上,“计件工资”是一种常见的计薪方式,一般以单价×数量、或工价×工时,表示若干个相同单价或工价相加的简便运算;而“加班费”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规定的一种强制性法律责任。不管计件标准怎样变化,只要属于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劳动的,计件的同一个单价或工价就不是按平常1:1倍计算,而是必须按1.5倍或2倍或3倍的情况单独列项。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特别规定了“加班费”的支付办法,就是要以立法的形式,一方面对用人单位超时用工、违背人性的行为进行变相的经济惩罚;另一方面尽量保护在职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促进就业、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切实执行《宪法》第43条之规定。
所以,“加班费”属于一种特殊的工资支付,它和“计件工资”完全是两码事。
3、被告按180元、250元和300元的固定标准给职工支付每年11天法定假日加班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范。既然实行计件工资,法定假日加班费就不可能为固定值。四年间被告共少支付原告法定假日加班费9950.7元
4、年休假历来没有安排
被告从没给职工安排年休假。更没有婚丧假、病假、产假、陪产假等有资假期。当职工依法申索年休假加班费时,被告声称:职工没有提出申请,表示弃权,因此不存在年休假加班费。本身就拒绝安排,却反说是职工没有申请,这是强盗逻辑。
(三)、社保连续五年多时间未办。
社保是国家的一项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属于职工的一种权益保障。社保由劳资双方共同缴纳:用人方缴纳大头作为统筹费,职工个人缴纳少数纳入个人账户。
被告连续五年多没有办理社保,既损害了矿工利益,又损害了社会利益。被告的工资表上没有罗列出应当返还给职工的社保费,而职工的工资也看不出比其他煤矿每月因此多几百元。所以被告每月至少节约支出1100元/人×500人=55万元。
(四)、违约违法,合同欺诈。
被告的员工70%以上来自河北,各级领导中只有个别外省人。职工中绝大多数是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家属子弟、亲朋好友、老乡同事、或原单位上下级。由于人们习惯注重关系与情面,缺乏依法维权的勇气,谁也不愿意得罪领导、被穿小鞋甚至失去工作。只好忍气吞声、违心服从,致使被告的违约违法行为畅行无阻。
被告事先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比较规范的合同与员工签订,然后在实际操作中抛开合同、违背法规,霸占矿工加班费,已经涉嫌合同欺诈,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当有员工依法维权时,被告却提出一连串明显违法却还骗人的说辞:
(1)、员工以前没有提出加班费的相关要求,都是“默认的、自愿的”;
(2)、“我(矿)将职工岗位工资、各种奖罚、各种有资假工资、各种津补贴及公休日加班工资纳入计件工资范畴,符合国家的计件工资分配政策。”
(3)、“近年来,我矿行文下发执行的工资管理制度中,对以上'计件工资中包含公休日加班工资’均有说明,并且在全矿公开行文下发执行,完全公开、透明。”
总之,被告一切为了股东及少数人利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多的榨取矿工剩余价值,只管赚钱,不管违法。依仗着特弘集团在准旗巨大的经济影响力以及地方政府习以为常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利用劳资双方永不平等的现象,不惜践踏国法,欺骗、压制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矿工不懂法、成天忙于上班而没有精力财力、势单力薄和缺乏与企业抗衡的力量。
二、要求被告依法履行加班费的数据来源。
本人在该矿的有效考勤时段为2010.3.26-2014.3.18,共连续4年。
考勤项目 |
天数 |
简要统计 |
总天数(不含加班与请假) |
1454天 |
2010年281天(365-84)+11年365天+12年366天+13年365天+14年77天(3月19日停班)=1454天 |
个人请假 |
61天 |
2010年9月9天+11年4月8天+12年5月6天+13年24天(3月7天、5月10天、9月7天)+14年1月29日-2月11日14天=61天 |
矿方休假 |
2天 |
1、2013年7月14日夜班因防洪井下皮带线约20人休假; 2、2014年1月25日中班8人休假无资(区队制表错误,实为2013年12月31日中班)。 |
实际出勤(不含加班) |
1391天 |
2010年266天+11年357天+12年360天+13年340天+14年68天=1391天(矿考勤表中2012年11月10日漏记1天工) |
双休日加班 |
397天 |
2010年78.53天+11年107.04天+12年109.04天+13年90.04天+14年9.34天+14年春节带薪假3天=396.99天。算法:当月达到或超过21天的出勤天数-20.83天=加班天数。 |
法定假日加班 |
41天 |
2010年7天,2011年、12年、13年计33天,2014年1天,合计41天。 |
加点班 |
26.5天 |
2012年11天(8月0.5天、9月1天、10月6.5天、11月1天、12月2天)+2013年15.5天(1月6.5天+3月3天+6月1天+8月2.5天+9月2.5天)=26.5天 |
上述数据来源于:偿结清算单;考勤表、工资表;本人多年的工作日记;相关法律法规。
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二)(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2)(3)等法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书》(2010年签)第十条规定:
1、双休日加班,已支付1倍工资,须再补偿1倍:4800÷21.75×397=87613(元)
(1)、算式中4800是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后10个月均资;
(2)、算式中21.75是法定月均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
2、加点班,支付的加点工资至少还应当补偿50%。
补偿算式为:4800÷21.75×26.5×(150%-100%)=2924(元)
3、矿方误工补资。
因矿方原因安排休假两天,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误工工资补偿为:4800÷21.75×2=441(元)
4、带薪年休假 本人年均请假(61-3)÷4=14.5天,无旷工、无病假、无伤假。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但该矿历来没有此项规定,应当再补偿2倍。
补偿算式为:4800÷21.75×5天/年×4年×2=8827(元)
合计工资报酬为:人民币87613+2924+441+8827=99805(元).
5、关于法定假日加班费差额的计算方法:
[(4800×12×4-250÷2×3×41)÷4÷12÷21.75-250÷2]×3×41=9950.7(元)。
特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人感激之至!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张 三 丰
2015年8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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