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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关于加班费争议的六个裁判规则|子非鱼说劳动法

 lgzlawyer 2015-10-08


1、视为已发放加班工资的情形

(1)具有工作时间不固定的特点,即使存在加班,工作时间较长,在每月领取工资后未对加班费等项目提出异议,说明已了解和认可工资发放标准和形式,应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的行为对劳动者每月工资进行了实际约定,即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司机:(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470号;保安:(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82号;服务行业:(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69号)

(2)由于原告自2008年1月8日入职开始,其对工资发放标准及形式充分了解,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职期间曾就上班时间及加班费问题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约定原告的工资待遇与其工作时间相对应,即原告的工资为其全部工作时间的报酬,既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也包含加班时间的加班费,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的范围,且根据原告工作时间及工资数额折算,原告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34号

2、保安类特殊岗位工作时间要折算

(1)虽然在岗时间相对较长,但工作强度不大,且12小时时段必然包含休息、吃饭时间,考虑保安行业的工作性质及行业惯例,原审法院酌定每月周六加班4天,每天加班2小时。因每月领取的工资数额远高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其工资中不含津贴补贴,故超出最低工资部分可视为支付的加班工资。(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82号

(2)关于加班工资,王忠每月工作26天,每天在岗时间为12小时,包括两餐用餐时间,每餐用餐时间为1小时,应在工作时间内剔除,即王忠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为10小时)原审法院认为,建工恒福公司的营业执照记载其于2002年11月成立,作为一家经营十多年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其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建工恒福公司明确告知王忠每班享有两小时休息的时间,也没有证据能证明王忠在每班中享受了两小时的休息时间,因此,原审法院对建工恒福公司提出剔除两小时休息时间的意见不予采纳,认定王忠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2小时。(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75号


3、固定工作时间固定工作可以认定已包括加班工资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75号——被上诉人绿之园公司实行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且单双周工作的工时制度,并按此工时制度支付月基本工资3100元,经审查,按照前述基本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上诉人邝永滔的月基本工资不低于以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1550元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被上诉人绿之园公司实行的工时、工资制度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绿之园公司抗辩其支付给上诉人邝永滔的月基本工资中已包含了每月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意见予以采纳。


4、约定工资中包括加班费有效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578号——上诉人主张其在职期间休息日及延长工作时间均存在加班,但无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加班时间,而且从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上诉人劳动报酬的约定来看,被上诉人每月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固定数额的加班费。因此,上诉人还要求加班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5、未经审批的加班没有加班费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343号——对于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费问题,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入职确认表》和《员工培训签到登记表》可见,本案用人单位对员工加班事实的认定,制定了需经申请方获得认可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亦予以学习并作出遵守规章制度的承诺;同时,从劳动者的陈述亦可见,双方达成上述加班制度的约定。由此可见,双方就认定加班事实认定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应予以遵守。而劳动者承认其加班时没有向上级申请,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符合规章制度和双方的协议,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另外:(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30号)


6、按工作量、提成制、计件的不支持加班费

(1)(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7号——赵崇君诉状已自认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鉴于工作量已反映了延时劳动的情况,故对赵崇君主张的加班费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2)(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167号——关于加班费,根据羿某公司提供的入职登记表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工资条表明,雷小荣工资为基本工资+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报酬原则,雷小荣获得的计件工资已包含有加班费的部分,同时雷小荣每月签名领取工资时,也未对加班费等项目提出异议,说明雷小荣了解计件工资的标准和发放形式,应视为已经获得相应的加班报酬。故雷小荣要求支付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费的请求于某无据,不予支持。

(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351号——谢某甲的工作报酬中提成是主要部分,谢某甲与中通公司均确认谢某甲的工作未实施定额管理,谢某甲的工作报酬与工作时间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属于多劳多得的分配方式,同时考虑到快递行业现实情况及行规惯例,故对于谢某甲要求中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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