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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长假,你分清自己是在“加班”还是“值班”了吗?|聚法案例

 贾律师 2018-02-10


一、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终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法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 基本案情


丁法平入职荣兴物业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后丁某离职。丁某要求荣兴公司支付公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三、案件梳理

2012年1月

丁某入职荣兴公司做保安,双方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未给丁某缴纳社保)。


2015年2月

丁某离职。


2015年1月

丁某要求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并申请仲裁。


四、案件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五、一审情况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丁法平主张于2011年6月24日入职荣兴物业公司及加班费,但其提供的考勤表不足以证明主张,荣兴物业公司亦不予认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仅认定丁法平于2012年1月入职。


荣兴物业公司主张丁法平无故不到单位上班、工资为1400.00元/月,既未提交由其掌握的工资表等相关证据,又存在未为丁法平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加之丁法平主张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的工资为1500.00元/月、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的工资为1600.00元/月,故丁法平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应予支持,但其数额依法计算应为3875.00元(1550.00元/月×2.5个月)。


丁法平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对此不予涉及。


原审法院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淄博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丁法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75.00元;


二、驳回丁法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丁法平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除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范围。


上诉人丁法平在入职被上诉人淄博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即清楚自己从事保安工作,保安工作的性质就是从事值班任务,在此期间可以休息,因此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其加班费。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丁法平月平均工资为1550.00元,一审据此计算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认定丁法平自2012年1月入职,亦无不当。


丁法平主张诉讼期间的误工费,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丁法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释法及评析


1、值班与加班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但法律并未对值班作出明确规定。


不过,两者工作的具体内容不同,“值班一般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或者根据规章制度来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或者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一般为非生产经营性的责任。”(摘自《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


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或者说是继续完成自己的具体生产或经营任务,承担相应的生产经营性责任,是纯粹的工作。”(摘自《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


简言之,加班是在非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而值班是属于“半工半休”,故加班的工作强度要明显大于值班。


区分加班与值班的标准:


1、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里是否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2、是否具有一定的休息时间。


2、值班与加班的待遇有什么不同?


因为加班实际上是在非工作时间本职工作的正常延续,所以加班及其相应的工资报酬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关于值班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只能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公司规章制度或惯例等来明确。


评析


春节将至,但还有一部分人还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问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此时,对于正忙碌在岗位上的劳动者可能没有准确认清自己“加班”到底是值班还是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则可能会受到侵害。


因此,正确识别加班和值班的区别并明确两者之间的待遇差别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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