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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度下加班费如何认定

 职场孺子牛 2022-04-13

【基本案情】

被告恭城财茂水泥有限公司前身为恭城水泥厂,20022月,该厂更名为公司现名称,20059月,企业经改制成民营企业。原告陈明原为恭城水泥厂职工,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至201112月。双方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工资系按生产部门的计件工资相应系数发放,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工资均按月给付,没有拖欠。但是被告未按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原告陈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59月至201112月的加班工资27739.79元。

【分歧】原告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已在相关的规章制定中规定了生产部门计件工资的标准,其按照累进计件工资的进行计算:1、当月上产水泥1万吨以下的,按照每吨1.96元计核工资;2、当月生产水泥在1万吨至1.1万吨的,按照每吨2.28元计核工资;3、…..,即增加相应吨数的同时增加工资计算单价,因此该计算方法应包括节假日加班费、抢修加班费、营养费、特殊岗位补贴等,被告已经按月按时将计件工资发放给原告,故原告的请求不应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件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些偏颇,其理由如下:  

第一,何为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劳动报酬。

第二,累进计件工资是否包含了加班费?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累计计件工资只是计件工资的一种计算方式,它并没有包括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第三,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其效力应如何认定?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作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及《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符合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和计件报酬,但不得违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本案中,被告实施的工资分配方案(即计件工资的工资制度)是经过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告知的,其程序上并没有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制定的部分内容是违法的,计件工资制度中规定工资以生产水泥吨位计酬,其中包括节假日加班费、抢修加班费、营养费、特殊岗位补贴等。这一条规定明显违法《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换句话说,计件工资制度除遵了守计件定额的规定外,还要遵守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的,我们就可以视为存在加班行为。因此单独按照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就不给予原告加班费是不合理的。

第四,计件工资加班费应如何认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根据上述的规定和《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合理的制定计件工资的定额任务,在超出定额范围内用人单位要求其加班的,应按照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位的150%200%300%支付加班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工资分配方案中虽然规定了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但是并没有按照法律未规定明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导致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合理的制定计件工资的定额任务,但是在超出定额范围内用人单位要求其加班的,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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