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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 41
工程项目部能否与使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合规建议
01
实践中,项目部是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工程项目而设立,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对项目进行管理的组织。因此,项目部及其负责人对工程进行管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应当由企业来承担。
02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03
因此,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确立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规定,工程项目部可以与使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误区 42
实行计件工资,用人单位就无需支付加班费了吗?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制度。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计件工资制是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实行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费;也有观点认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完成的工作量对应的工资报酬就是加班费,无需另付。这两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实践中,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事实认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也就是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需要同时符合“超额+超时”的“双超”标准,才应认定为加班。
04
因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合理确定相关岗位的劳动定额,并通过法定程序向人社部门备案。
误区 43
劳动者工伤治疗结束之后,用人单位还要不要支付护理费?
在工伤待遇中,护理费分为两种: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及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此处应当承担的专人护理责任,可以通过委派护工的方式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般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这里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仅认为工伤劳动者住院期间可以提供专人护理服务,因此认为劳动者出院之后就无需继续支付护理费。这是不正确的。首先,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护工费用凭证和出院小结确定护理费标准和护理天数。其次,工伤劳动者若出院后,确因生活不能自理,遵医嘱自行安排护理的,用人单位应要求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向护工支付护理费的相关凭证。最后,上述专人护理义务仅限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内。
误区 44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能否直接降低劳动者的薪酬?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要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措施时,或者通过民主程序合法确定,或者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
疫情期间,鉴于大规模聚集性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宜召开,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通过向全体人员征询意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制作《应对疫情员工工资协商确认单》提出全体员工减薪幅度,并承诺待生产经营好转后再调整薪资。
(2)降薪动议经征询全体员工意见后,获得绝大多数员工同意。这就符合疫情防控条件下的民主程序形式要求。
(3)调整薪酬的方案向工会发出《征询意见函》并取得了工会的同意,该行为就符合相关文件关于鼓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的规定。
来自: 蒋克俊 > 《仲裁争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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