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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的加班费怎么计算?(转载)

 攀登者anly 2013-07-03

一、什么是计件工资制?

         计件工资是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它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来计算,因此,它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二、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是否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1、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合法。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 加班费基数的计算有以下几条规则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四、案例讲解

1、刘某等50人是某大型生产企业的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公司产品订单不均匀, 生产任务时紧时松,刘某等人多次要求公司在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时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均表示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不可能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刘某等人遂集体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按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后的超时工作记录支付其加班工资。

        问题:实行计件工资究竟应如何核算加班费?

(1)《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按标准工作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标准工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根据1994年劳动部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3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支付其工资。

       因此,在本案例中,企业应当根据“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的规定,在计件工资的核算中体现出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2、某公司员工阿强,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850元、技能工资400元、岗位工资400元、全勤50元、津贴100元,共计:1800元,那么,所有这些均可计入加班费基数。 如果阿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阿强加班当月的实发工资为:基本工资850元、技能工资400元、岗位工资400元、月度奖金200元、餐补50元,共计:1900元,但其中的餐补是不能计入加班费基数的,所以,加班费基数为:1850元。 当然,以上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一个较通用的计算方法,由于中国较大,具体到各个省市还会有一些不同的计算方法,例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与企业签合同的时候与企业约定了加班费基数,那么无论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是多少,加班费基数都以约定的为准。 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阿强在江苏省工作,与公司签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加班费基数为:850元,那么,虽然 阿强的工资总计为1800元,公司以850元计算加班费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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