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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习俗史·远古暨三代习俗史(15)

 昵称503199 2015-08-23

中国习俗史·远古暨三代习俗史(15

 

  5.夏、商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经过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孕育发展,总体而言,到了夏商时期已得到基本的确立。但无论哪个地方、哪一民族,当其一夫一妻制出现的时候,随之而来便会衍生出一夫多妻的现象。尤其是在奴隶社会初期的一夫一妻制,通常而言,仅是女性和广大平民遵循的婚制,对于王公贵族而言,这不过是一个障人眼目的幌子。在表面上他们打着只有一个法定配偶的旗号,而实际上却拥有一个以上乃至无数的非法定配偶。这种在一夫一妻制名目下的一夫多妻现象在夏、商时期可以说是表现得尤为突出。如:《竹书纪年》说:“(岷山氏)进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受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又如,《管子·轻重甲篇》:“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充分说明夏桀王事实上的荒淫无度的多妻生活。

  在商朝的“周祭”祀典中,绝大多数的王室明文上只有一个王后可以进入祀典,出现在祀典上的王后,都是法定的配偶,个别王室的配偶也见有同时24个出现在祀典上的,这并不是多妻的表明,而是因王后早死早逝或后代追认生母等等原因所造成的,实际上并不违反一个法定配偶的规定。显然,在商代王室的“周祭”祀典上,我们是查不出真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证据。但可以说,祀典反映的只是表面文章,而实际上大多数的商王除了一个法定配偶外,还同时拥有不少不能进祀典名单中的非法定配偶。如以中兴商朝闻名的武丁王,在位59年,祀典上他有三个法定配偶,很可能是因为配偶早死而造成的。除此之外,非法定的配偶,据胡厚宣先生的研究统计,共有64人之多。由于武丁如此多妻,故其儿子也很多,据统计至少有53人。触类旁通,从武丁法定一偶实际多妻的现象可以推知,商代王公贵族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都毫不例外地伴有多妻现象,而当时平民百姓的婚姻才真正代表商朝的一夫一妻婚制。《周易·渐第五十三》九三爻辞说:“鸿渐于陆,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在丈夫外出参加征战没有返家的期间,妻子即使是怀孕了(因这是与别的男子发生关系而怀孕),腹中的孩子断然是不能生下来养育的。这便是当时严格约束庶民百姓婚姻和女人贞操的社会道德规范。

  6.媵制婚姻

  媵是随嫁、陪嫁的意思。媵婚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变异婚型,是对一夫多妻现象的伪善及巧妙的修饰。《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这就是说,一国的诸侯娶另一国的女子为妻室时,嫁女方还必须有两个同姓国派送女子和男子去陪嫁,陪嫁的女子称为娣,而陪嫁的男子称为姪。诸侯一般都可以一次娶妻连媵娣共九人,然后便不再娶。《仪礼·土婚礼》说:“媵,送也,谓女从者也。”《释名·释亲》:“媵,承也,承事嫡也。”《说文解字》:“娣,同夫之女弟也。”《尔雅·释亲》:“女子同生,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长妇谓稚妇为娣妇,稚妇称长妇为姒妇”。这些记述则将媵的涵义限定在妹妹随姐姐一起出嫁的范围内,与前述同姓两国女子和男子陪嫁的情况稍稍有别。但无论是何种情形,媵女陪嫁的形式虽与妾的形式差不多,即用现代语言说,都是姨太太和小老婆的行列,而实际上媵与妾是有区别的,媵属于明媒正娶的附属品,妾却进不了明媒正娶的圈子内,媵嫁的女子其媵前的身份地位与被正娶的女子是基本一样,妾的地位身份则要卑贱得多。在同时存在媵、妾的情况下,媵女的实际地位便介于正妻和妾之间。

  一个男子有权将自己的妻妹也娶为妻子,是母系族外婚向对偶婚转变时期及对偶婚时期常见的现象,或认为这便是最早的媵制婚姻,也可以说是媵制婚姻的前身。《尚书·尧典》:“釐降二女于妫讷,嫔于虞”;《史记·五帝本纪》:“舜年二十,以孝闻。三十而帝尧问可用者,四岳咸荐虞舜,曰:‘可’。于是尧乃以二女妻舜。”以上两则记述均说尧将其两位千金同时许配给舜,这显然是一种妻姐妹婚,这种妻姐妹婚实质便是后来媵制婚姻的祖型。如文献记述不谬的话,则中国媵制婚姻的原型——妻姐妹婚早在尧、舜生活的新石器时代晚期中便已出现和流行。古籍《尸子》说:“妻之以皇,媵之以英”,进一步指出尧嫁二女于舜就是媵制婚。尧的大女儿皇是舜的正妻,其妹英是媵娣。

  《左传·哀公元年》:“后缗方娠……生少康焉,为仍牧正……逃奔有虞,为之庖正……虞恩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史记·吴太伯世家》:“少康奔有虞,有虞恩夏德,于是妻之以二女而邑之于纶。”少康是夏后相(夏代初期王之一)的儿子,曾是夏代一个有作为的王,他在任期间,被史家称为“少康中兴”。少康落难至有虞国,有虞国国王感旧恩将二个女儿许配给少康,这个故事与尧妻二女于舜十分相似,也是明显的妻姐妹婚,它表明夏代也是流行这种婚俗的。

  商代的媵制婚姻,或可从伊尹的故事中窥见其貌。《楚辞·天问》:“水滨之木,得彼小子,夫何恶之,而媵有莘之妇?”有莘或又写作有侁。《吕氏春秋·本味篇》:“有侁氏女子采桑,得婴儿于空桑之中……身因化为空桑,故命之曰伊尹,此伊尹生空桑之故也。长而贤,汤闻伊尹,使人请之有侁氏,有侁氏不可。伊尹亦欲归汤,汤于是请取妇为婚,有侁氏喜,以伊尹为媵送女。”伊尹生于桑林之中,被有侁氏女子发现抱养,长大后德才兼备,商王汤得知消息后,想请伊尹到商国辅佐商朝建国大业,伊尹也有此心意,但遭有侁国拒绝,成汤于是用娶有侁国王女为妻的办法,使伊尹以媵臣的身份嫁到商国。伊尹虽出身卑微,但其雄才大略却为成汤所独钟,尽管他是以媵臣的身份来到商国的,却得到商汤的重用,最后辅助汤成就建立商朝的大业,是一位于商朝功不可没的开国元勋。伊尹媵有侁(莘)氏之妇而至商辅汤的故事,充分说明商朝不仅流行媵制婚俗,而且这种婚俗已发展得较为完备。伊尹其人,在殷墟出土的商代甲骨文中成为特祭的对象之一,表明文献传说的伊尹辅汤是确有其事。《墨子·尚贤篇》说:“昔伊尹为有莘氏女仆师,亲为庖人,汤得而举之”、“汤有小臣”,《吕氏春秋·尊师篇》:“汤师小臣”,东周文献都称伊尹为小臣。显然小臣是指媵夫、庖人之类。先秦时期,凡后妃出嫁,例应有小臣充嫁妆,充嫁妆的小臣因是随媵的,故亦可称媵臣。《齐叔弓钟》铭文在叙述成汤伐夏事迹中亦有“伊小臣维辅”之语,甲骨文中也多见小臣之官名。如此看来,商周时期的小臣设置,极可能与伊尹的经历影响有关,并可能大多含媵臣的意义,证明商代的媵制婚姻是颇为流行的。甲骨文中“归妹”、“归娥”等卜辞,也被认为是表达媵婚意义的,故它们亦在不同程度上佐证了商代媵婚的存在与流行。

  媵制婚姻经商朝一代的持续发展和演变,至西周时期已更趋成熟和完备。大量的文献资料和考古资料表明,媵婚已成为西周时期中上层人士,尤其是世族(世袭贵族)们的最重要、最流行的婚姻形式。如《周易·泰第十一》六五爻辞:“帝乙归妹以祉,元吉”、《周易、归妹第五十四》:“归妹:征凶,无攸利。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六三,归妹以须,反归以娣。九四,归妹愆期,迟归有时。六五,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几望,吉。”《诗·雅·韩奕》:“韩侯娶妻……诸娣从之”、《诗·风·七月》:“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等等记述,都是对西周时期媵婚的直接描述。考古发掘在湖北黄陂鲁台山西周早期墓M30发现的数件公大史为姬弄所作的铜媵器以及其它地点出土的同类品,则进一步证实了西周时期媵婚习俗的存在、发展与流行。

7.纳妾

  《说文解字》:“妾,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春秋传》云:“女为人妾”,“妾,不娉也”。妾,字形构成本身就会意成犯罪的女子,故妾的本意是女罪奴或女俘奴。纳妾在形式上与媵相近,但妾的纳进无须婚姻仪式,仅凭战争俘获或买卖即可,妾的身份卑贱低下,这些均是妾区别于媵的实质。《释名·释亲属》:“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这则记述与《说文解字》的释意,基本概括最早时期妾的主要内涵和特征。《礼记·内则》所说的“娉则为妻,奔则为妾”,其妾的含意是指与男子私奔的女子,与妾的原意、古意有质的区别。

  纳妾之俗出现稍晚,据较确凿的资料,始于商代。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已有妾字,说明当时已出现“以贱见接幸”的妾。据研究,甲骨文反映的商代妾,大约是从女奴隶中挑选出来的。由于她们的出身卑微,遭遇也很不幸,故只能成为奴隶主贵族们的玩物,或称“床上奴隶”。随着媵制婚姻的发展与泛滥,西周时期纳妾已成为贵族阶层的家常便饭。如《周易·鼎第五十》初六爻辞:“得妾以其子,无咎”;《蒙第四》九二爻辞:“纳妇吉,子克家”;六三爻辞:“勿用取女,见金”;《渐第五十三》:“渐,女归吉”等等记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西周时期纳妾成风的史实。

  8.夏商时期的收继婚

  收继婚亦称转房制婚,通常是兄死弟纳其嫂、弟死兄纳其弟媳或父死子纳父妾。

  收继婚的习俗大约发生在原始社会晚期。《孟子·万章上》说:“象计谋杀舜,而云二嫂治朕栖”;《史记·五帝本纪》说,舜的父亲瞽叟和母亲嚚及弟弟象,一直密谋杀舜,因舜警觉,多次陷于死地而后生。有一次挖井,父弟两人乘舜在井下深处埋头干活时,便往井中填土,以为舜此次必死无疑,于是便回家瓜分舜的财产,象提议“舜妻尧二女与琴,象取之;牛羊仓廪予父母”,分配停当,象便住进舜的宫室内,谁知舜从井底边洞死里逃生,使其父弟的阴谋并未得逞。舜弟象计谋杀兄娶嫂虽未完全得逞,但却说明当时是存在这种收继婚习俗的,象只不过是想效仿而未成功罢了。兄弟间的收继婚,或又称为夫兄弟婚。显然,这种婚俗与原始时期的母系族外婚有渊源关系,是族外婚的一种孑遗形式和新时期的发展变异或回光返照形式之一。

  夏王朝除了流行父系族外一夫一妻婚和媵制婚等等婚俗外,也可寻觅到收继婚的痕迹。《史记·匈奴传》说:“桀崩,其子淳维妻其众妾。”桀即夏代最后一个国王,随着商汤伐夏,夏桀逃奔南巢而死,桀子淳便将父王的妻妾全部接收过来作为己妻。这个故事的本身说明了儿子收纳亡父(除生母)妻妾的父子收继婚俗在夏代是肯定存在的。

  商代的收继婚俗,古籍记载上罕见明言。但从商王家族的继承习惯分析,商代是存在至少是兄弟间的收继婚俗的。据甲骨文和其它文献所载,商代的王室继承法中既有父死子继的习惯,也不乏兄终弟及(即哥死弟继〕的表现。兄终弟及是长兄嗣王位,死后由其弟继承王位而不是由兄的儿子。如商代晚期的阳甲、盘庚、小辛、小乙四王均是兄弟相传(即阳甲死传位盘庚,盘庚死传位给弟小辛,小辛死又传位给弟小乙)。这种兄终弟及的继承,亦表明婚姻上的兄终弟及的可能存在。由于受兄终弟及的制约,故当时的兄弟收继婚也极可能仅限于兄死弟可娶嫂,而弟死兄则不能娶纳弟媳。

  9.商代的同姓婚

  同姓婚是商代上流阶层流行的婚俗之一。商代的同姓基本等于同族,故同姓婚实是原始社会族内婚的一种孑遗。《通典?礼》说:“殷以上婚不隔同姓,周制则不娶宗族”;《魏书?高祖纪》说:“夏商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近人王国维在考证殷周制度时则认为“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商代的同姓婚亦主要发生在六世之后。(王国维:《观堂集林·殷周制度论》)据商代甲骨文所载,商代晚期诸王之一的武丁,其法定配偶之一是妇好,1976年殷墟小屯妇好墓的发现与出土,进一步证实了妇好墓的身份。按商代习惯凡表示女子氏姓的字通常在姓字前直接加女字旁即可。

  《前》5123:“甲申卜,□贞,乎帚好先□人于庞。”

  《铁》2101:“贞御帚妌于母庚。”

  《前》4267:“己亥卜,王□余弗其子帚姪子。”

  《后·上》27:“甲寅卜、争贞,勿御帚媟于唐。”

  前述甲骨文辞中的帚好、帚妌、帚姪、帚媟亦即妇子、妇井、妇至、妇枼,这些都是武丁的法定和非法定配偶。妇好本是商子姓女,这从好字的构形中可不言自明,商王室诸王也是子姓,故武丁与妇好的结合,显然是子姓族内同姓婚,至于武丁与妇好是否属于六世而后的同姓族内婚,则已无法细考。武丁与妇好同姓相婚的事例,至少说明商代统治阶层或贵族圈内是流行有同姓相婚的习俗,后世传说商人婚姻不隔同姓也绝非子虚乌有之事。至于商朝百姓人家是否沿袭这种婚俗,尚有待作进一步的研究,但从上行下效、官起民随以及商代社会的历史原状看,寻常百姓阶层也应当流行有此种婚俗。

  10.西周的同姓不婚

  在夏商周时期,同姓往往意味着同族,同姓不婚实际上便是氏族外婚。族外婚源于母系氏族社会阶段,父系氏族社会进一步发展,至夏代已开始流行异性的族外婚。商朝的婚姻,如前所述,统治阶层中的族内同姓婚较为流行。诚然,与此并行的还有异姓族外婚。西周时期的婚姻,较之前此时期婚姻最大的不同点便是使族外异姓婚更趋严格化并走向制度化,即严格履行同姓不婚的规例和原则。后世学者每每在谈论西周时期婚姻状态时,大多倾向“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虽百世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王国维:《观堂集林·殷周制度论》)、“周制始绝同姓之娶”(《魏书·高祖纪》)等说法。这基本反映了西周时期同姓不婚的流行情况。但确切而言,同姓不婚的习俗并非创自周人,广义的同姓不婚制度如前已述,源于原始社会族外婚,夏代亦初见规模。自西周时期开始的同姓不婚,实应指已经成熟化、制度化并具有广泛社会化的狭义同姓不婚。

  西周时期形成严格的、成熟的和制度化的同姓不婚,是有其伦理、原始优生学和政治的、宗教迷信的根源。

  《白虎通·姓名》:“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故纪世别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重人伦也。”

  《左传》说:“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与禽兽同也。”

  以上是有关原始伦理观在婚姻上的直接影响和体现。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男女同姓,其生不繁”。

  《国语·晋语》:“同姓不昏,惧不殖也。”

  《左传·昭公元年》:“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

  以上是从传宗接代上产生的原始优生学。

  《礼记·郊特牲》:“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国语·郑语》:“和实生物,同则不谋。”

  《礼记·婚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以上记述显然是包含政治联姻的色彩。

  《国语·晋语》:“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异类相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黜散也。黜则生怨,怨则毓灾,灾毓灭性,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灾乱也”,这显然是一种宗教迷信的认识。

  西周时期实行的同姓不婚制度,其最直接的表现便是严禁娶妻娶同姓,即使是通过买卖而来的纳妾,也得搞清楚是否同姓。如果“买妾不知其姓”,则用占卜的办法来解决。(王国维:《观堂集林·殷周制度论》)这种制度的健全并流行,在事实上达到了杜绝血缘近亲婚配所引起的不良效果,对后世婚姻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就当时的历史条件说,这无疑是一个莫大的文明进步。

  11.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通过特定的聘约程序而娶女为妻的婚姻。男子通常是聘的主角,女子是聘后所娶的对象。男子行聘的程序包括听从父母之命,通过媒妁之举和递交聘约及聘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建立聘约,均受门第、身份、家庭财产所制约,原则是门当户对。聘礼则是以物化的买卖形式作为娶妻的最重要砝码。《礼记·曲礼》:“非受币,不交不亲”,币便是聘礼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聘礼,娶就难以成其为事实,故聘娶婚的关键在于聘礼,聘礼的实质是货币或物化的货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约的发生,不过是聘礼的一种巧妙修饰。以聘礼为砝码的聘娶婚事实上是一种冠以堂皇外貌的买卖婚。

  中国聘娶婚的发生,据目前资料约始于西周时期。西周时期的聘娶婚,依文献所载,已有一整套完备的制度。上至王公贵族,下至黎民百姓,其婚嫁都离不开聘娶程序。聘娶婚由于外貌罩有一层炫目的礼制彩纱,故其经西周时期奠立和初步发展,至东周而后逐渐发展成一股势不可挡的社会潮流,成为中国传统婚姻史上的主流形式。

  12.异形婚

  异形婚是指老夫娶少妇,老妇嫁少男的婚姻状态。《周易·大过第二十八》九二交辞:“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九五爻辞:“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老头娶了一个年轻女子为妻,老太婆嫁给一个年轻男子,这好比枯死的杨树又复长起来。《大过》叙述的这两个事例,说明西周时期是存在这种异形婚姻的。显然,这种婚姻是与《礼记·礼运》所说的:“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的道德规范格格不入的,故其应属一种例外或偶然现象。(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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