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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市场主体实行“一址多照”登记的思考

 初心阅读室 2015-08-25

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营造了全民创业的氛围,但这种制度的活力仍有巨大的释放空间。目前,我国市场主体的设立一般实行“一址一照”的登记制度,即同一个地址只能登记一个市场主体。随着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多,住所资源变得更加稀缺,经营场所成为很多初始创业者的主要障碍,这一问题在住所数量严重匮乏的农村地区显得尤为突出。

一、在农村实行市场主体“一址多照”登记的意义

“一址多照”顺应经济发展新形势,是对传统“一址一照”登记模式的突破。虽然法律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相关的法律限制一个固定场所只能作为一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这为“一址多照”登记制度的实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事实上,一些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的市场主体对住所的要求很低,放开经营场所的限制对农村市场主体的培育、发展壮大乃至产业转移具有积极意义。

1.在农村地区,由于商业用房数量的限制,有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难以取得住所证明文件。“一址多照”经营主体的登记模式可以突破“一个住所只办一家企业”的桎梏,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的住所资源。

2.农村市场主体以个体工商户为主,经营规模小,主要涉及小商品、农资产品零售和服务等,对经营场所的要求不高,有些甚至有一张办公桌或一节柜台、货架就可以开展经营。将一个场所同时作为多个农村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合理地利用住所资源。

3.随着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许多农村经营性用房的价格逐步与城镇接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成本经营者的住所选择,不利于经营者尤其是初始创业者的投资经营。采用“一址多照”的登记模式,是减少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激发创业热情的有效途径。

二、对农村市场主体实行“一址多照”登记的建议

实行“一址多照”能够有效地节约农村地区稀少的住所资源,加快市场主体登记进度,激发民间资本的创业热情,但同时,也应看到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和工商监管带来的风险。因此,制定合理的“一址多照”登记标准,避免业主、经营者之间产生矛盾,规避行政许可的风险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可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有针对性地在农村实行“一址多照”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4种情况区别对待。

1.场所已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实际不经营且营业执照未注销,但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后,企业年检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企业,由工商登记机关从工商登记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系统,但不吊销营业执照。在这种情况下,经业主同意并提交经营场所租赁期满的证明材料后,该场所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重新申请新的营业执照。

2.面积较大的场所,分隔为多个独立空间且具有明显的辨识度,在不违反建设规划部门的规定,也不存在消防隐患前提下,业主将每个独立空间分别对外出租。在这种情况下,该场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申请登记。

3.多个市场主体均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不高,且经营范围不同,没有利益冲突,在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采取集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提供规范性的房屋租用合同,明确其公共秩序的管理义务后,该场所可以登记多个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4.一些电子商务、咨询服务、现代物流等新兴行业,不需要现货交易或现场经营,为降低成本分租同一住所。对于这种情况,经业主同意,提供分租合同,并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前期审查确认后,可以进行登记。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便仓分局 汤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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