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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仍显繁琐,该如何改革?

 gzdoujj 2018-02-01
 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度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影响改革的症结依然存在,比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仍显繁琐。作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在各地改革、探索、试验的基础之上,从国家层面形成统一的可操作的制度,应是当务之急。 

发达国家经验及借鉴意义

发达国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相对较为规范的操作体系,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登记制度。如法国商事登记法律规定,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都要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有义务证明自己对某一办公场所享有使用权,并且将此种办公场所当作企业的住所,其办公场所应当使用共同使用的场所,经过批准,商自然人也可以使用自己的住所作为公司的场所,或者使用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德国《有限公司法》规定,对于住所登记只需注明通信联络地址以用于收发业务函件,无须提交房屋产权和使用方面的证明文件;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对公司注册办事处的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等不作要求,也不对地址进行核实,注册地址的申报,只用于确定向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的地点。


我国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与法国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当前的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借鉴德国、美国等国家的登记模式对其优化。

我国住所登记制度改革现状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明确了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围绕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创业成本,积极制定出台了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管理办法,先行先试,不断创新改革思维,为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备案制。备案制或者称为承诺制,即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表示对承诺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代替原先的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地址调整证明等证明材料。各地具体实施中不尽相同,如有的只是对一般登记事项适用备案制,对涉及有前置许可事项的,仍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有的只是在电商产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区域内的企业小范围地试行备案制,尚处于探索阶段。


“一址多照”。“一址多照”指在同一个地方可以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办理多个营业执照,而集群登记、商务秘书企业或者“工位号”登记等都可以界定为“一址多照”的概念延伸。但是“一址多照”目前来看弊端较多,如公司利用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在同一地址设立多家个体工商户来“合理避税”,造成经济户口虚增和国家税收的流失;集群登记、商务秘书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导致部门后续监管困难等问题。


“一照多址”。“一照多址”是指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的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时无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在已有的营业执照上标注包括多个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在内的多个地址即可。各地具体实施时各有不同,有的场所使用证明采用备案登记制;有的要求提交修改章程决定、章程修正案、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实际“换汤不换药”;有些加盟性质的企业从管理风险考虑,对“一照多址”存在抵触心理。


放开住宅登记。当前各地考虑到社会管理的因素,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普遍采取的是有条件地放开,如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行业、高危行业等一律予以限制。就部门监管而言,存在左右为难的矛盾,如登记在居民楼里的电商企业,随着员工、货物流动量的增加,势必会引发噪音扰民现象;农村地区普遍没有商业性质的用房,临街住宅从事餐饮等行业如果无法登记,又会滋生无证监管难题。 

住所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


从当前我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可以看出,改革暴露的问题不少,存在的阻力不小,亟需顶层设计及各级政府部门齐心协力来深化改革。


首先,效率优先是关键。浙江省于2017年提出了行政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体现了最好服务与最高效率的统一,是高效政府的集中体现。但是,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掣肘没有消除,“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目标就远远不能达到。所以加快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才能真正实现登记效率的提升。


其次,信用建设是根本。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越来越多地融入了信用元素,改革是建立在信用自律基础之上的。在当前信用基本法尚未出台、信用立法薄弱的环境下,既要让申请人享受到放宽准入的便利,也要通过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信用惩戒,加强信用约束,使申请人不敢违法。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营造社会诚信环境,进而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第三,社会管理是底线。社会管理说到底是人的管理和服务,创新社会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造福人民。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涉及国土、公安、环保等众多部门,政策调整需要各部门的协调和利益再分配,所以在改革中难免会遭遇阻力,当前所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矛盾,是改革中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政府部门在坚守底线的同时,也要从创新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凝聚共识,释放更多改革红利,切实为市场准入提供便捷。 

制度优化的设想


改革难免会存在问题,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而言,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及时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不断创新才能取得实效。当前,需要从四个方面入手深化改革:


第一,实行住所登记抄告制。市场主体登记后,登记机关将登记信息抄告镇街或村,由镇街或村安排人员对噪音扰民、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等问题进行排查,对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进行当场劝导、责令整改或停业,并向职能部门反馈信息进行处理,登记机关调查后作出列入经营异常或黑名单,与承诺不符的,直接撤消登记。此外,要建立方便可行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为新的主体进入创造条件,这也是抄告制能否顺利实施的根本所在。


第二,实行系统查询登记制。以慈溪为例,2017年新增市场主体近2.5万家,同比增长率近16%,其中许多属于“老店新开”,对这部分主体,只要登记系统中查询,无需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只需签订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当然,完善工商登记大数据是保障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此外,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方式也是获取的有效途径。


第三,分类推行备案制。考虑到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成熟,社会管理面临诸多压力,还不能像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登记中对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作要求。而实施分类推行备案制,对公共利益相关的行业、涉及食品安全等前置许可的行业,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更加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管理的需要,也有利于缓解监管部门的压力。


第四,实行负面清单制。结合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思维,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对分类推行备案制的补充和完善。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各类性质的房屋,一律实行备案制登记。此外,也要做好政策的衔接,落实好部门之间、部门与政府之间的配套改革,避免人为设置层层障碍,使制度难以有效实行。


(本文为2018年“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主题征文活动来稿,发表于《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8年第03期,原作者:浙江省慈溪市市场监管局 童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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