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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

 夏布提 2015-08-26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的有关规定
   
     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略、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种上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 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十一、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 中间价格计算。
  十二、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三、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四、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十五、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十六、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十八、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十二、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三、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
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四、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十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二十六、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
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七、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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