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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置换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刘刘4615 2015-08-26

 



  我公司于2007年5月成立,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7年6月购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2015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本公司置换升级版专用设备,价格为23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这项业务应该怎么进行税务及会计处理?

某科技有限公司 孙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并规定,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至此,可以看出,企业的增值税开票系统升级后的专用设备为金税盘或税控盘和报税盘,金税盘或税控盘为必需的专用设备,报税盘为非必需专用设备。


  对置换升级版专用设备是否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有的省份是参照财税〔2012〕1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全额抵减,因为这是国家强制企业更换升级版,非企业行为;有的省份规定,在国家没有明确文件出台规定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前,不允许全额抵减,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现不清楚贵公司在哪个省,在进行会计处理前先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在此,根据两种情况分别叙述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一、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由于贵公司在2007年6月已购买过开票系统的专用设备,并随电脑一起列入了固定资产(开票系统需安装在电脑上才能开具发票),这次更换的专用设备只能作为费用处理。


  凭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196.58(23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42(230÷1.17×0.17)

    贷:银行存款   230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还得把上述分录中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33.4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42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全额抵减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30

贷: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230


  二、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196.58(23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42(230÷1.17×0.17)

贷:银行存款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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