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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可轻易反悔

 神州国土 2015-08-28

    自愿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可轻易反悔

    2014年11月13日,董某、薛某雇请姚某等人到桐柏县大河镇伐树,约定按伐树数量给钱。不料在伐其中一棵大树时树干突然倾斜倒地,将姚某砸伤。姚某被送医后不治身亡。事发后,姚某家属与董某、薛某自行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董某、薛某分期共赔偿死者家属11.7万元;先支付0.7万元丧葬费,2015年元旦前支付2万元,其余款项于2015年春节前全部赔偿清。

    2015年春节前,董某、薛某将剩余全部款项支付给姚某家属时,却遭到拒绝。姚某家属反悔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薛某参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9万元。

    结果

    近日,桐柏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董某、薛某按该协议内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姚某家属11.7万元(含已支付的2.7万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有效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效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姚某的死亡,雇主董某、薛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姚某家属与董某、薛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不违反平等自愿原则,协议内容不违反

    法律规定,且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不能任意反悔。

    提醒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达成,是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只要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即应给予维持。但如果赔偿义务人违反协议、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此时则相应赋予赔偿权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赔偿权利人可依原侵权法律关系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王海峰通讯员黄健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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