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如果一条短信可以毁了一个法官……】

 望云1120 2015-08-29

【编注】本文系作者向“法律读品”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来源:法律读品(ID:lawread)”。小编欢迎广大“读友”提出批评建议,更欢迎分享您的观点和思想,来稿请发送至:leo1934@qq.com


前晚,临睡之际,突然发现一篇《法官犯迷糊给被告发乌龙短信》在朋友圈刷屏。相关报道称,北京某法院某法庭的王法官,将原本要发给原告代理人的短信发送给了被告,因此,被告质疑该法官办关系案。从短信内容看来,确实不妥,言语中似乎显示出法官和原告代理人比较熟识。看完报道,作为一名法官,我对这位“同仁”的相关行为十分愤慨,简直可以用怒火中烧来形容。


可是,我回过头一想,这条短信在形式上似乎有些不合常理。按照通常人的习惯,对于熟人一般都会将他们的手机号存入通讯录里,而对于不熟悉的人,一般不会存储。按照法官的一般做法,这位法官自然也不会将该案被告的手机号存入通讯录。如果法官和原告代理人熟悉,将他的手机号存入了通讯录,而被告手机号却不在里面,那么,法官肯定不会发错。


对于这个疑问,唯一的解释就是双方的手机号都没有存在该法官的手机里,他是对照案卷中双方所留的号码发送短信,才有了这次错发的“乌龙短信”。这似乎也指向了,他确实和原告代理人不熟,或者说,不那么熟悉。


可是,不熟悉为什么又要装作很熟悉呢?我百思不得其解。我想到,我研究生同寝上铺正是这个法庭的一位离职法官,今年年初刚从该法庭离职,或许从他那里可以获得一些资讯。当即,我通过微信向他求证。当时已经将近夜里十二点了,他没有回复。


第二天一早,他回复称:“这个人是我接触到的法官中真心喜欢审判,把审判作为事业而不仅仅是工作的人,在现在的某某院,可以一个人顶三五个人。希望宣传部门高抬贵手,别一棍子打死。”“如果这个炒的太厉害,他在法院估计也没啥奔头了,可能也就顺势辞职了,可惜了。”

说实话,看完这条短信,我心里挺难受的。这是我的上铺兄弟,我没有理由不相信他;他已经从法院离职了,没有必要刻意编造谎言为法院说话。如此说,涉事法官是一个有内心信念的人,按说做不出像报道所呈现的如此龌龊勾当啊!


26日,我和往常一样忙碌,繁重的工作让我无暇继续关注这个事情。晚上回到家里,发现这个事件持续发酵。出于和各位一样的好奇心,我忍不住将该短信的内容仔细又读了几遍,并且也通过该法院的一些其他同学打听了一些消息。


研究完短信,我发现,短信似乎是在和原告代理人“套近乎”,可是,短信的内容实质上是对原告方不利的。结合我打听来的消息,大致的情况或许是这样的。原告是一家物业公司,起诉被告要物业费和水费。被告提出,自己没有核实过水费,需要亲自核实。开庭时,双方约定周日一起核实。到了周六,原告代理人担心被告继续不配合核实,就打电话给书记员,要求书记员再提醒被告一下。(因为案子多,首都各法院法官周末加班是常态。)


书记员转告给王法官,王法官就发了这条短信,向原告代理人解释,认为如果周末再催被告,会显得和原告很熟悉,影响案件开展,激化矛盾,同时,给原告方建议,如果对方不配合,那么就把水费这一项给撤了。

这在本质是其实是对被告有利的,因为如果原告撤了,这部分水费,被告至少在本案中就不用交了。


事实上,原告主张水费本是合法主张,法官劝原告撤了,这也并不妥当。那么,他为什么要提出如此要求呢?我想,他应该是为了尽快结案而“偷工减料”。目前,法院系统确实面临人少案多的压力,一名法官一年办三四百件案子是为常态。如果原告坚持主张水费,被告又坚持不配合,那么势必将有现场勘验等后续工作,法官的工作量就要增加不少。这或许正是这名法官为什么出此下策,假装和原告代理人套近乎,装作很熟,以建议的方式劝其撤销该项主张的原因吧。


这确实并不妥当,但是也透露出现实中一些困境、无奈与尴尬。在如此大的案件压力下,法官很难把每起案件都做成铁案,有些时候无奈之下就会选择冒着职业风险,用如此不妥,甚至有些下作的“和稀泥”方式,去获取双方的支持,让案子能够赶紧结出去。


以上是我的道听途说和主观推测,我不敢保证这些都是真实的,但我敢担保我是真诚的。至于你信不信,我是真的信了。


〉〉【新闻链接】

法官给原告律师发“通气”短信误发到被告手机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法官,应该是被告和原告之间的中立裁决方,应该与原告和被告保持适当的距离。但是,如果法官把原本发给原告律师的“通气”短信,发到了原告手机上,会有什么结果?近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红星人民法庭的一位王姓法官身上,就闹出了这档子“乌龙短信”事件。


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北京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大兴区旧宫秀水花园的9户业主告上法庭,案件正在审理。然而8月22日下午,作为被告的业主谢女士却收到了来自审理该案法官王某的短信。这是一条什么短信?透露了怎样的信息?


上周六(8月22日)下午2点左右,大兴区旧宫秀水花园的业主谢女士,突然收到一条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短信内容竟然和她正在被起诉的一起案件相关。短信开头这样写:“我刚才跟鲁某说了,现在是休息日,如果我们再跟被告联系,被告一定知道原告方跟法院熟,抓着这个更麻烦。”


谢女士“准代理人”,也同为被诉业主的韩宜珊,一看到短信内容就感到不对劲,她认为是主审法官原本要发给原告代理律师的通气短信错发给了被告。


韩宜珊:他这个短息是发给原告律师的,结果他发错给我们被告业主了,要不然怎么叫乌龙短信呢?他这里面在计划商量所有的对策,就对于我们业主行为的一些对策。


发件人的手机号码的尾号为“1753”,这是一条长达257个字的长信息,谢女士的手机要分两页才能读完。韩宜珊说,短信开头所提的鲁某,正是主审法官王某的书记员,因此怀疑信息是法官王某所发。


据了解,由于对物业的服务非常不满,秀水花园的多户业主拖欠水费、物业费,泰宇物业将多名业主告上法庭,由北京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审理。


这条“乌龙短信”中提到了部分与案件进展相关的通气内容,并比较了法院审理使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差别。短信最后认为,如果通过普通程序审理。“(但这样做)明显是有利于原告,双方矛盾这么大,就不转普通了,不然审理过程中还会出幺蛾子。”


韩宜珊:他说还会出什么幺蛾子,肯定包括我代理了其中一户,因为他知道我手里的证据最多,而且我是最难对付的,我又认识好多媒体,他觉得一般业主没有维权意识,他们想收一户是一户,是没想到我居然联合了一户业主,而且是合法联合,所以他们就已经觉得是幺蛾子了。


本周一(8月24日)下午17点左右,几位业主来到红星法庭,要求更换办案法官。韩宜珊给记者提供的现场录音可以听见,王姓法官承认发错短信,称当时正是周末加班,“很烦”,要处理开庭前的一些工作,虽然把短信发错了,但王姓法官强调真的跟原告律师不熟。


王姓法官:我跟他不熟,我当时也没细看,以为那是张某的电话,实际上是被告的电话,我就发过去了,我要跟他熟我能就发错了?实话实说当时我很烦,我大周末在这加班,我不想打这个电话,我拿着卷子,就找电话号,当时我正睡午觉呢,下午的时候我特别烦,昏昏沉沉,我上楼上找这个卷,我当时也没看清楚,我以为是张某的电话我就发过去了。


对于业主询问为什么说“审理过程还会出幺蛾子”时,王姓法官并没有做出正面解释,但强调周末加班“特别烦”。


韩宜珊:那你干嘛说,如果要按普通程序,怕有什么幺蛾子啊?


王姓法官:我当时是这个意思,我说这个案子不要再拖了,有简易不要再拖普通。当时实话实说,我当时中午,加班特别烦。


业主提出质疑,他们只有办案法官的座机,为何法官和原告律师直接通过手机联系?一位红星法庭的工作人员解说,因为法官需要去现场办案,所以用手机和原告方面取得联系。


红星法庭工作人员:比如说我们去现场调查,我告你我到了,我不能用办公室打,为什么原告知道手机电话,因为我们经常去现场调查,看水表,查物业。


据了解,泰宇物业与秀水花园业主的矛盾由来已久,双方甚至发生过数次肢体冲突。秀水花园的业主反映,小区经常失窃,游泳池等公共设施荒废,多位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非常不满,因此拒绝全额交纳物业费。在泰宇物业的一份起诉状中,要求三被告交纳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的物业服务费31334.81元,水费1267.4元。


记者检索发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有明确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法发(2004)9号):“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


记者今天(8月26日)下午了解到,北京大兴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应业主要求,法官王某和书记员鲁某都将回避本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