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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井喷式增长“, 法官有话讲!

 万事如意f7qf26 20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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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进程的加速,小区管理者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不断显现,批量物业纠纷进入法院的现场成为常态。海宁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快速增长,2013年164起,2014年227起,2015年增长到249件(截至11月初)。


物业纠纷之


特点


1、 涉案标的小
2、 纠纷类型较为单一
3、 原告多为物业公司
4、 案件撤诉率高
5、 业主多败诉
该类案件增多之


原因

1、 物业服务不到位引发纠纷
2、 业主维权意识提高
3、 业主委员会作用难发挥
大部分物业纠纷是因为业主忘记缴纳物业费,但是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提高,个别业主对于物业服务的不满意,刻意拖欠企图解决问题,终被告上公堂

案例一
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拖欠物业费


2015年6月16日,海宁市公开审理了一起物业纠纷案。海宁某小区的住户郑先生一家被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约三千八百多元。


郑先生在庭审时拿出了收集的证据照片,吐槽道:“我们楼道的玻璃碎掉了拖了一年半物业才给换,楼下二楼的公共露台却被私自搭建,他们物业也不制止,再说说这小区的车辆停放,也是乱七八糟。垃圾乱放、公共部分堆放建材、电梯张贴各式的广告......这些事情物业都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凭什么我们要交物业费呢?”

庭审中,法官询问其有没有交过物业费。郑先生说:“我们交过了2012年7月份到2013年6月份的物业费。后来我们跟物业提出的意见,他们没有解决问题,我们才没有交纳。”

后原告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案例二
业主拖欠物业费消极应诉
2015年7月12日,海宁某物业公司起诉孙先生,要求其支付自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拖欠的物业费5588元及滞纳金1676元。

该物业公司起诉称,在对孙先生所购的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时候,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可是孙先生享受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却没有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费,没有履行一个作为业主应尽的基本义务。

8月19日,海宁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物业公司称:曾多次向孙先生催收物业费,而孙先生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在庭审时说道:“我们电话通知催要过物业费,也发过律师函。孙先生却一直不交。”据悉,孙先生作为被告并未出庭。

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9月28日,该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如何解决
物业纠纷
法官建议

1、国务院出台《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省也出台《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当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业主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业主要善用法治思维,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业主应根据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缴纳物业管理费。业主若认为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也不应采取拖欠物业费等过激方式,而是应该与物业公司沟通协调,对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在平时生活中对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的情形进行取证,以便固定证据。



3、物业交接中,物业公司要做好收费、维修等问题的交接和备案确认。作为服务性行业,应从业主的实际利益出发,提供更细致的人性化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应更透明、公开,包括服务项目、范围、每年的物业费使用情况、小区公共设施对外有偿受益处分情况。只有做到阳光公开,才能使物业和业主之间建立互利共信的服务关系。如:物权法规定,小区改造、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同时设计绿化面积减少的,应当经相关部分批准,整个过程必须公开透明。


小编
碎碎念
1、业主可积极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了业主的自治组织,有利于规范物业务,自主处理小区相关事项,选择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应积极应诉,不要通过躲避送达、庭审的方式消极面对法院诉讼。在民事案件中不论原告、被告都是平等的主体。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机关,面对双方当事人都是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业主应积极应诉,并向法院说明情况,尽可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否则会因为放弃抗辩权而承担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哟。




优质的物业管理有助于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也有利于促进社区的和谐氛围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这需要业主和物业公司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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