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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兴:再论能源革命与法律革命的维度

 王瑞瑞瑞 2015-08-31


(根据现场记录整理,未经发言者本人审阅)


(发言仅代表发言者个人学术观点,不代表发言人所在机构立场)


再论能源革命与法律革命的维度


肖国兴

(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这个发言的“再论”是我2011年文章观点的延续。《能源法》立法工作再度起航,我们祈祷立法的工作进程一帆风顺,现实是一波三折。体制能否有大的突破?立法工作会不会再遇到停止不前的状态?未来到底靠什么?我认为《能源法》的定力来自于政党政治的英明、市场改革的深化、资本和组织体制的变革。若这些问题或者其中一个问题的某一方面无法解决,则能源法依然无法有更多突破。


能源法的理性是集政治、市场、法律于一体的理性。但是到现在为止,我们并不成熟。能源法的生命一方面在于实践,另一方面在于理论的成熟。法律是行动的指南,是选择的集合,是交往的结构。在进行制度设计时,理论提升特别重要。


我认为,立法的契机在于政治家而不在于法学家,在于市场体制的改革而不在于行政体制的改革,在于资本和竞争的博弈而不在于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的突破。以下从三个方面展开我的观点:


1、从战略走向行动的能源革命


(1)能源革命从地缘经济中走来。国际政治从现实主义转向强调相互依赖以后,能源战略也从地缘政治转向地缘经济。能源革命叫法不一样,但都是基于地缘经济。能源安全、供给、效率是所有能源战略的考虑因素。尽管主权安全与经济安全是能源对策的出发点,但市场主体以及市场本身是能源革命最大的惠益者。政党政治在能源革命中从地缘政治及地缘经济中回归是一个现实问题。政党政治是执政党的政治,能源战略是国家的政治。前者侧重国内,后者侧重国际。在全球化的今天,国内与国际两个方面是打通的,政党政治成为能源战略是一个必然的过程。政党政治是推动能源革命的力量。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是更高阶段的飞跃,是多维的变革,涉及到社会最核心的问题。能源革命是在能源发展中的突变,具有爆发性和尖锐性,有深刻的政治、经济、技术背景。能源革命涉及化石利益集团和非化石利益集团、中低效率的集团和高效率集团、维持型创新集团和破坏型创新集团、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之间的反复博弈。能源革命成为一个政治、经济和法律的过程,正是由于这种反复博弈的存在。美国的共和党和民主党、欧洲的绿党和褐色党之间,都在进行这样的博弈。正是政党之间的博弈才使得能源革命持续推进。


2、能源革命重启《能源法》的制度期待


是将能源革命当成一个工具,还是建立一个包容性的政治制度,是需要考量的。能源革命不仅是技术革命,更是一种法律革命。


(1)能源革命与《能源法》契机:能源革命的工具和手段发生了巨大的变换。十八大报告和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力推行政手段;“四个革命”的表述中力推的是法治的健全。


(2)政党政治与《能源法》出路。政党政治无疑是《能源法》保驾护航的法宝。在中国这样一个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国家,政党政治在推动能源革命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能源法》要想出台,一定要把能源革命从政党政治上升为能源战略。


(3)全面深化改革与《能源法》。能源革命无论是供给革命、消费革命、技术革命和体制革命,其实最核心的是还原能源商品属性,建立现代能源市场体系。能源革命其实是经济革命为主导的技术革命、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全面深化改革才是《能源法》生命之源。


3、回应能源革命的《能源法》制度设计


全面深化改革也是政党政治,它同时也是能源领域的实际行动和市场机制成熟的表现。如果这两个条件都具备,我们就能够在各方面进行精巧的制度设计。比如在供给革命中,可以进行国有企业产业组织能力再造,促进民营资本投资产权的实现,让负面清单给出市场的范围。在消费革命中,更多地考虑财政激励和产权激励之间的关系,控制总量,控制能源强度。在技术领域强调技术型企业家的培育。未来很多方面的法律和国家战略都要发生改变。全要素生产率必须成为政府进行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产权效率应该放在第一位,政府在公平分配中也要发挥重要作用。


4、结论


无论是能源革命还是全面深化改革,即是政党政治又是未来的行动方案。能源革命不光是技术革命,不是一般的制度革命,是一种法律革命。能源革命和能源法是同生死共命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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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法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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